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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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省直机关国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方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2、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与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
3、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与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与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与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
4、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级 别省 省 外省级与相当职务人员750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厅(局)级与相当职务人员450其他人员300第十三条 省级与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与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5、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交通费第十八条 市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交通费用。第十九条 市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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