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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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X个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渠县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XXXXX)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渠县XXXX第四条公司由X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第六条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七条营业期限:XXX年或长期。第二章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按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九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六)加强自身建设。(
3、七)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十条党组织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应报同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党委初审和同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第十一条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一)“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三)谈心谈话制度。党
4、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第十二条党组织应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公司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保障。第三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十四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比例、认缴期限一览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比例认缴期限XXXX年X月X日前XXXX年X月X日前合计第十
5、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
6、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九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二十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7、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
8、等工作。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
9、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10、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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