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78104号文件现行退休年龄之规定.doc
《国发78104号文件现行退休年龄之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发78104号文件现行退休年龄之规定.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国发( 78)104 号文件 ( 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 ,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现在发 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附一:国务院关于 安置老 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 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 工作。这些干部, 在我国新民
2、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 为党和人民做了许 多工作, 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 使他们各得其所, 是 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 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 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 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 教育老弱病残干部, 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 服从党组织的安排。 认真做 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 对于精兵简政、 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建设老中青三 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
3、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 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 事业单位, 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 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 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 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4、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 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 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一九四二年 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 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 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第四条
5、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 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6、给; 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一般 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 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第六条 获
7、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 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 社会主 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 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 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但提高标准后 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 , 应当退 职。退职后 , 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 按二十元发给。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
8、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 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到本人或爱 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 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 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 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 元的安家补助费, 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 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 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
9、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 他地区安置的, 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 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 由 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退休干部的住房, 就地安置的, 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 其 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 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 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 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 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 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 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78104 文件 现行 退休年龄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