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法理学》期末纸质考试第四大题名词解释题库[2025期考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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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法理学期末纸质考试题库第四大题.名词解释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5年1月10日,更新至2025年1月试题;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法理学课程的全部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并以民法典最为典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
2、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同家制定或认可的
3、体现着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总和,是建市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必备的条件。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本身的价值:从法这一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所具有
4、的独特性能,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法的(形式)渊源:是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法的部门:部门法或成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5、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法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
6、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耍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即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为或社会关系,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把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法的实施:也叫
7、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施执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的实现:是指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的按照法律韵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的
8、体系: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法的渊源:可以做多种理解,法理学中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实际是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贵发,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
9、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法规清理: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
10、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出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
11、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律)制裁: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主体不履行行为模式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将要承担的来自国家强制力的处罚,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法律:在广义上讲,法律也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人人必须遵守的标准。但严格意义(狭义)上的法律则专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称法的部门,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布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12、总和。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每个法律部门都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而与其他部门相区别,又相互联系,协调统一。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相应社会关系所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盒调节活动。或者答:法律调整是一种重要的规范性调整加个别性调整的社会调整了。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
13、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相应社会关系所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和调节活动。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规范:是法律之中规定主体行为模式、逻辑上周全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
14、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一般讲,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以及其他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航行或停泊在境外的本国船舶和航空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
15、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对
16、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法律汇编:是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从而便于人们查阅法律,并为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等打下基础。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法律监督(广义):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监督(广义):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
17、监督和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监督(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违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法
18、律解释:是指对法的形式渊源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阐明。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依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依据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法律解释对于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纹的内容、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法律类推:法律适用中的类推,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当法律本身无明文
19、规定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做得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做得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思想体系:是
20、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律推理:法官根据案件实施和与其具有逻辑蕴含关系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判决的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处理结论的思维活动。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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