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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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 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 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 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 市场竞争机制
2、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 值最大化。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 300川及以上的,由 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 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
3、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 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 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拟出租资产面积100川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 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 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 20万元以 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 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川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4、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川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 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第六条租赁方案的制定 拟出租资产立项成功,并确定出租底价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一)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二)出租目的及可行性(三)出租用途及期限(四)承租条件(五)招租底价,底价拟定依据(评估或询价结果备案表及 报告)(六)租金收缴方式(七)招租方式(八)拟发布的公告(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十)其他相关内容第七条租赁方案的审核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依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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