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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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起草: 日期:审核: 日期:编 号:批准: 日期:颁发部门:执行日期:分发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在
2、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
3、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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