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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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单位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2、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二、申
3、请,立项;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四、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开工建设;六、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管理工作分工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所长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
4、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房屋建筑工程、道路、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所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机关事务股。第八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
5、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二、主持项目有关会议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五、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六、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七、向所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第九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一、根据本所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三、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四、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6、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六、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第三章承包商资格管理第十条承接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的所有承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一般由机关事务股负责起草填制,送所办公室审核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机关事务股指定专人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和盖章。合同签署后,机关事务股应及时分送到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
7、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列入预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第六章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二、验收组织办法:1、工程验收由机关事务股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运管所领导、所办公室、机关事务股、财
8、务部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4、到区里报建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5、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第十八条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严格处罚。第七章监督措施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
9、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运管所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说明: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的。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第二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洛南县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
10、内绿化、亮化等。(四)土地征用。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
11、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
12、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三)预决算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县招标办统一招标。(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
13、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六)竣工验收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应邀请卫计、审计、城建、发改、财政、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整改,复验合格后财产移交。第五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一)项目立项。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征建设
14、用地的,需向县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三)项目开工前。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县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严禁未批先建。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一、工程质量管理1、开工前,应向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2、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核验,主体核验,隐蔽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由院方与质监部门共同组织进行。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分管院长及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
15、实施。二、安全生产管理基建科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组织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第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
16、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体是: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2、规模以上项目。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第九条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项目档案内容
17、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第十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鉴于我院缺少基建工程专业管理人员,为了更好地完成基建任务,对基建施工中的施工组织、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过程,应采取聘请具有中介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有关任务。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洛南县医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第三篇: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_公司(
18、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2职责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
19、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财务监督。3管理要求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3.2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
20、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3.2.3.2该融资业务涉及的项目跨行业、跨子公司,需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协调或审批的;3.2.3.3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
21、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3.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付款管理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3.3.3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公司基建
22、管理部、计划经营部等部门应及时向资产财务部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合同等文件。资产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和结算资料,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资产财务部付款时要认真审核每笔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3.3.4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通常情况下约定为合同总价的5%,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50%。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10%。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报告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23、3.3.5支付工程预付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取得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并经报经子公司工程部审核,按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提交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3.3.5.1工程发(承)包协议书已经签订;3.3.5.2承包人向公司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已经公司计划经营部和监理公司认可并送达资产财务部收存。3.3.6工程预付款应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合同对扣回工程预付款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开始起扣,在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金额65%时扣清。3.3.7扣回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两种方法,公司可选择使用。3.3.7.1分月平均法,即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起扣比
24、例到扣清比例之间的个月中平均扣回。起扣时间和扣清时间可由监理公司查阅施工进度计划后提供给计划经营部核准。3.3.7.2公式法,即每月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c-fs)/(fs-fs)_a-kr当月进度付款中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c累计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f工程预付款起扣比例(应在20%至40%之间);f工程预付款扣清比例(应在65%至80%之间);s合同总价;a预付工程款总额;k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3.3.8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预付款的,依照合同规定预付比例,按以下程序审核支付:3.3.8.1材料已经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共同验收入库,办理手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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