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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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双控制度第三章清洁能源第四章绿色生产第五章低碳生活第六章支撑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
2、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低碳转型工作。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
3、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承担绿色低碳转型社会责任。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鼓励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活动。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
4、动,增强全社会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绿色低碳发展融入教育教学,培养学生绿色低碳意识。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按照规定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本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沟通协作,深化能源资源合作,加强规则、标准对接,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本省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等的国际交流合作,推进碳足迹等规则的国际衔接互认。第二章双控制度第八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向碳排放总量
5、和强度控制。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下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基础能力建设:(一)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目标等因素,建立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区域碳排放预算目标;(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层队伍建设,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三)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推进碳排放信息公开;(四)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探索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跟踪监测;(五)完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标准,探索建
6、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六)探索建立省域碳普惠减排交易机制,推动生态系统碳汇等碳普惠减排量纳入交易。第十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落实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措施,支持和规范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零碳园区、绿色社区、零碳公共机构、绿色餐厅等绿色低碳单元建设,引导生产生活绿色化、低碳化。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
7、撑,建立森林、海洋、湿地、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碳汇量调查评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碳汇发展规划,实施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经营和灾害防控,提升森林碳汇能力,巩固区域碳中和基础,加强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推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盐沼、红树林和淤泥质光滩等固碳能力。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绿色低碳数智系统,开发碳账户、碳排放预测预警、碳足迹等数字化应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协同化、智能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
8、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绿色低碳数智系统,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第三章清洁能源第十四条本省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能源保供稳价、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第十五条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划布局,有序推进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推动清洁高效煤电发挥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作用。第十六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划布局,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推进核电项目核准程序和建设进度,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推动核能在区域供暖、工业供热(冷)、同位
9、素生产、海水淡化、制氢等领域的综合利用。第十七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按照下列规定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开发利用项目与农业、林业、渔业、工业、建筑、交通、水利、通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融合发展;(二)制定海上风电发展年度目标、海上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推进深远海风电母港建设,推动风电产业集聚发展;(三)加大潮流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创新研发力度,支持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四)应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
10、当根据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电网范围,统筹资源和市场、电力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经济性,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第十九条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推进氢能安全生产和制取、储存、运输、应用全链条发展,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储能、
11、工业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第二H条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推动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灵活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调节能力。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智能电网、微电网接网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第四章绿色生产第二十二条本省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第二十三条本省推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非化石能源消费、供应链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第二十四条发展
12、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制度,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落实国家细分行业能效水平控制指标,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提升。本省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在火电、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转化应用。第二十五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和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使用绿色电力、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超出年度预算的,超出部分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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