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docx
《《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数据采集和评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交通要道、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备。第十六条【委托监测】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作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名单。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
2、准规范要求开展噪声监测,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重点监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七十四条【文体活动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文化艺术体育经营场所、演出场所、体育赛事场所等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由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共用设施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4、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五)在住宅楼内或者非公共区域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家庭聚会及其他日常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六)空调器室外机等家用固定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七)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铺、
5、办公楼等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处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本条例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八
6、十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划定;(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地铁站和综合车场、码头等;(五)高层厂房,指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厂房;(六)摊贩经营场所,是指由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广东省 噪声污染 防治 条例 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