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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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南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产水泥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和审批。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
2、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二)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三)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十一)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要求的产物。(十二)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十三)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
3、化剂。(十四)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熟料,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熟料。(十五)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水泥,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水泥。(十六)次生危险废物,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化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危险废物。三、审查和许可要点(一)经营单位技术人员要求1.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持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5.应设置1名以上视频
4、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负责本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验室应设置3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能操作人员。(二)危险废物运输要求1 .运输危险废物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提供与相关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2 .运输过程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X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3 .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三)危险废物台账及申报要求1 .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
5、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特性、预处理方式、上料位置、处置等信息。3 .应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投加速率和各成分(重金属、氟元素、氯元素、硫元素等)的投加量(HJ662%其中,每套投加系统的危险废物小时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时记录1次,重金属、氟、氯、硫等元素的吨熟料和吨水泥投加量每8小时记录1次。4 .应如实记录次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时间、产生量、临时贮存位置、最终流向(本单位处置或委托其他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处置时间、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
6、运输人员信息等。5 .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四)厂区及贮存场地要求1 .项目建设条件和厂区要求(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2)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场所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2 .贮存设施要求(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
7、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应设计充足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确保水泥窑停产期间危险废物安全合规贮存。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每年每月“本月接收量、本月自利用处置量、本月委托利用处置量、本月底累计贮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项目总量即可,无需按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细分。对于本月底累计贮存量连续三个月大于企业贮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况,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
8、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5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
9、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洗。(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的要求。(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3.配套设施(1)经营单位生产车间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装卸料时应采用机械化设备,并在密闭设施中进行。(2)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转移路线、上料区域、窑灰收集等重要区域,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
10、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实现对危险废物接收、入库、出库、转移、利用全过程跟踪。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应采取硬盘或云盘方式存储可查,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3)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4)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码、重量
11、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五)技术工艺和生产过程要求1 .水泥窑(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应不小于2500吨/天(河南省“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豫环委办20224号),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
12、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的要求。2 .预处理(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
13、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收集系统。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
14、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3 .厂内输送(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内输送设施可利用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
15、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还应定期进行清洗。(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识。(5)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4 .投加(1)应根据危险废物(或预处理产物)的特性在水泥窑中选择合适的投加位置,并设置危险废物投加设施,水泥窑的危险废物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应同时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现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1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第5.6的要求。应确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
16、规范(HJ662)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满足水泥熟料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表2规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和表3规定的“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2)含有机难降解或高毒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优先从窑头(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半固态或大粒径固态危险废物宜优先从窑尾烟室或分解炉投加;可燃或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优先从分解炉投加,投加位置宜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延期停留时间。(3)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
17、源的水泥窑禁止从窑门罩投加危险废物。(4)危险废物从分解炉投加时,投加位置应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5)危险废物投加设施应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在窑尾烟室或分解炉也可设置人工投加口用于临时投加自行产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如危险废物的包装物、瓶装的实验室废物、专项整治活动中收缴的违禁化学品、不合格产品等1(6)危险废物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或人工从分解炉或窑尾烟室投加时,应在分解炉或窑尾烟室的危险废物入口处设置锁风结
18、构(如物料重力自卸双层折板门、程序自动控制双层门、回转锁风门等),防止在投加危险废物过程中向窑内漏风以及水泥窑工况异常时窑内高温热风外溢和回火。(7)危险废物机械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点应设置防风、防雨棚。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和固态危险废物的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卸料点应设置在密闭性较好的室内车间。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固态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液态危险废物的卸料区
19、域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8)危险废物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的入料端口和人工投加口应设置在线监视系统,并将监视视频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显示屏幕。(9)危险废物向水泥窑投加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5.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规模(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第5条要求;对特殊废物(医疗废物、应急事件废物、不明性质废物)的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第9条的专门规定。(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
20、模和类别与我省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和特点,以及省内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和能力相协调。(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不应超过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在保证水泥窑熟料产量不明显降低的条件下,水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可参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2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还应考虑危险废物中有害元素包括重金属、硫(S入氯(C1入氟(F)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含量,确保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的有害元素的总量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第6.6.76.6.9条的要求,每生产1吨熟料由
21、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总量(以N元素计)不超过35go(4)水泥窑同时协同处置可燃危险废物、不可燃的半固态、液态或含水率较高的固态危险废物时,水泥窑对可燃危险废物、不可燃的半固态、液态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应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2所示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减小。(5)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依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X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X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2号公告)等标准规
22、范,结合水泥窑生产工艺特点、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和有害成分,对部分代码危险废物不予许可,如含汞、含珞、具有爆炸风险、未知风险大的不明废物、资源化利用价值高、铁质废弃包装物、卤素含量极高(超50%)的危险废物等,详见下表。对部分类别危险废物,说明如下:201-003-05J1W12的264-002-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9-12;HW17的336-060-17,336-067-17,336-068-17s336-069-17,336-100-17、336-101-17;900-047-49中的含铭废物;900-999-49中的含铭废物对上
23、述类别危险废物,仅许可珞含量低于50mgkg的该类别危险废物对辂含量高于50mgkg的该类别危险废物,不予许可。经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危险废物珞含量进行检测,仅能针对珞含量低于50mgkg的危险废物签订处置合同。签订合同后,经营单位应对每批次入场物料进行检测,珞含量低于50mgkg的,可以接收入场;否则,应退回。经营单位应保留检测原始记录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取样、称量、前处理、上机检测原始文件等。900-249-08和900-041-49中的铁质包装物废物经营单位在具有铁质包装物破碎设施和水泥熟料除铁设施时,对900-249-08和900-041-49中的铁质包装物废物予以许可,否则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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