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供水工程(江西省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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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供水工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管理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100m3d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其他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
2、B15603危险化学品存储通则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2685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T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438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CJJ92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HJ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T789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DB36/T1332水利工程标识标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3.1农村供水工程watersupplypr
3、ojectintownsandvillages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工程按GB/T43824进行分类。注:本文件主要适用于集中供水工程。4. 23.2城乡供水一体化integrationofurban-ruralwatersupply实施城乡供水资源整合,对城市和农村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形成以城市水厂为主的规模化供水格局,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5. 33.3取水构筑物waterintakestructure从天然或人工水源中取水,并送水至水厂或用户的设施。6.
4、43.4调节构筑物regulatingstructures用以调节水量或保证水压,并贮存水厂生产用水的构筑物。3. 53.5一体化净水装置integrationwaterpurifier集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净水单元为一体的净水装置。4. 63.6卫生防护范围healthprotection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净水构筑物边界的最小距离。3. 73.7供水保证率probabilityofwatersupply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4安全管理3.1 安全责任落实3.1.1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供水单位,
5、落实工程安全主体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3.1.2 责任人名单、统一服务热线电话应在媒体和工程显要位置进行公示。责任人应熟悉工程情况,掌握各自职责,增强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4. 2安全生产4. 2.1供水单位应按照SL/T789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总体、年度目标,将其纳入单位生产经营总体、年度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目标保障措施。4. 2.2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4. 2.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达到规定数值时,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应安全存储和使用,存储应符合GB15603
6、的要求,并建立库房管理制度。5. 2.4生产厂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或器材,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4.2.5 应定期检查水厂生产设施操作通道的防滑、护栏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2.6 密闭或半密闭的构筑物清洗时,应采取有害气体检测和通风措施。4.3保护范围4.3.1 在工程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30m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采石、取土、爆破等可能损毁、破坏工程及设施的活动,禁止堆放垃圾,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污水管道等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4.3.2应按照规定划定工程管网及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4.3.3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
7、事修建(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砂取土,打桩、顶进或者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损坏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3.4 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4.3.5 供水单位应在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埋设处设立明显标志,并定期巡查。4.3.6 4安全设施4.4.1供水单位应在水厂内设置各类公告类、名称类、警示类、指引类、安全生产类等标识牌,规格样式与设置应符合DB36/T1332要求。4.4.2厂区内应合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防汛、应急等设备、器材和物资,如救援设施、安全用具
8、防汛物资等,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对消耗、损坏、老化的设备、器材和物资应及时进行清理和补充。4.4.3消毒间、水质化验室等区域应安装排风装置与有毒气体浓度警报器等设备,保障安全。4.4.4水厂生产区和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水厂生产区地面宜采取防滑措施,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上的主要通道应设置高度不宜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4.4.5电机吸风口、联轴器、电缆头等危险部位应安装人身安全防护设施。4.5应急管理4.5.1应以市域、县(区)域为单位设置24h统一服务热线,并向用水户及社会公布,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反馈用水户投诉并做好记录。4.5.2供水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
9、和有关规定,结合水源供应、供水设施状况、用水需求和气候环境变化等因素,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供水受益范围内人民政府备案。应急预案编写大纲见附录Ao4.5.3供水单位宜依托大水厂、供水站或供水公司等开展应急保障能力建设。4.5.4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坚持属地处置原则,供水单位应快速研判并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减少损失。供水单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户做好储水节水措施,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4.5.5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快速处置、缩短应急响应周期”的原则,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类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GB/T43824要求采
10、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4.5.6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进行应急结束事宜,恢复正常供水,并发布公告。供水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应急供水处置的书面报告。4.5.7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开展复盘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影响后果,找出水源和供水设施短板;分析应急供水措施的不足之处,提出下步对策措施。4.5.8 5.8供水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预案实际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4.5.9供水单位应加强对运行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加强对用水户宣传饮水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常识,提高安全
11、防范意识。4. 5.10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可由供水单位自行组织演练或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演练,演练方式可采取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5运行管理5. 1一般规定5.1.1农村供水工程应推进县域或片区内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提高专业化管护水平。供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和经费,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5.1.2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5.1. 3供水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过期前应及时办理延续。5.1.4 制水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
12、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体检。5.1.5 水质检测和电工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县级及以上水利或卫生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5.1.6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须取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登记来访人员相关信息,在水厂人员引领和陪同下方可进入。5.1.7 工程首次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冲洗、消毒,水质合格后方可使用。5.1.8 因施工、维修、事故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知用水户。5.1.9 供水单位应编制工程管理手册、操作手册和关键岗位口袋本,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修订。5.1.10管理手册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范围、管理设施、公众安全、总结考核等内容。5.1.11操
13、作手册应包含工程运行调度、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等管理事项、操作流程、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等内容。5. 1.12每个关键岗位制定一个关键岗位口袋本。关键岗位主要包括水工艺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制水净化、制水消毒、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6. 2水源与取水构筑物管理6.1.1 供水单位应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相关要求应符合HJ338、HJ/T433规定。6.1.2 在取水口和取水构筑物附近适当地段应安装明显的标志牌;有运输、通航功能的河道在取水构筑物上应装设信号灯和防撞设施。6.1.3 供水单位应落实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措施,建立安防监控措施,对饮用水
14、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开展自动视频监控。6.1.4 应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进行巡查、观测水量变化情况,当发现水源水量或工程取水量不足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6.1.5 及时清除取水构筑物上的杂物,定期清洗取水构筑物,定期清除取水口附近淤积物,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环境卫生整洁。5.3泵房管理5.3.1泵房管理应符合GB/T30948的有关规定。泵房设备的流量、扬程、轴功率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水泵铭牌效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3.2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关闭阀门,将
15、水泵、管道及其附件内的存水排净。5.3.3 机组启动时,应加强观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可强行启动。5.3.4 发生突然断电或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做好相应处理。5.3.5 离心泵及电机、潜水泵及电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SL310的有关规定。5.3.6 应保持泵房建筑物室内清洁、无油污、门窗明亮、通风和照明设备齐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备件、物品摆放整齐,开关柜处于安全状态。5.4净水设施管理5.4.1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运行,运行水位或水压、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5.4.2 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查看并检测沉淀池及滤池(或净水装置)等水质控制点出水浊度,不满足
16、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宜处理措施。5.4.3现有供水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后,应进行冲洗、消毒,出厂水水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5.4.4 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GB/T43824和SL310的有关规定。5.4.5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滤料更换或补充应满足设计要求;b)进水浊度最高不宜超过500NTU;c)按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的要求,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检测装置的进出水水质,根据水质情况调整混凝剂和消毒剂的投加量;d)装置停用期间,应关闭加药装置、控制柜、进水阀,保持所有反冲洗排水阀、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e)每年不少于1次防腐
17、防锈处理。5.5输配水管道管理5.5.1 供水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供水管网档案资料,绘制输配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并在图上标注管网信息,主要、重要输配水管网应设置现场管线标识,宜逐步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5.5.2 供水单位应落实输配水管网管护措施,冬季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5.5.3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污染,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5.5.4 输配水管道每次通水前,应先检查所有空气阀、减压阀等是否正常,消除隐患。5.5.5 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管道的设计供水压力,且末端运行压力不低于用户的最小服务水头。5.5.6 管道及其附件更换或修复后,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通水。5.
18、 5.7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有无渗漏、腐蚀、地面塌陷、损坏等现象,以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5.8应定期对输配水管道漏水情况进行检测,发现漏水及时修复。5.6调节构筑物管理5.6.1 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设置水位计,并按操作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观测。水位应在设计水位区间运行。5.6.2 池顶及周围不应堆放可能造成池内水质污染的物品和杂物,不得从事有可能影响水质和影响结构安全的活动。5.6.3 在水池运行前、清洗后,应进行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运行期间宜定期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5.6.4 应对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周边设置防护措施,并应用防护网等进行封闭。5.6.5
19、 汛期应经常检查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四周排水是否通畅,当发现存在污染池内水质风险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5.6.6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清水池(高位水池)设计中未考虑排空抗浮的,清洗前必须采取降低清水池四周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清水池清洗过程中浮起或倾覆。5.6.7 清水池和高水位池大修理后,应进行满水试验。5. 7厂区和设备管理5.1.1 厂区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5.1.2 厂区应合理设置巡查路线与巡查点,并设置标识牌。5.1.3 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应保持卫生整洁,排水通畅,通风和照明设施齐备。5.1.4 厂房内设备、器材、物资等应设置专区,堆放合理,摆放整齐。5.1.5 厂房内走台、坑、池
20、配电间、加药间等安全隐患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保护措施。5.1.6 机电设备应保持运转正常、平稳、无异常噪音;设备及附属装置完好无损;阀门启动灵活,保护装置可靠,接地符合要求。5.1.7 设备应做好防冻、防腐、防盗等措施。裸露在室外的金属设备及附属装置无腐蚀,基础牢固。5.1.8 仪器仪表使用时应保持各部件完整、清洁无锈蚀,玻璃透明。表盘标尺刻度清晰,铭牌、标记和铅封完好。仪器仪表周围环境应清洁、无积水。5. 8巡视检查5.1.1 巡查人员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的频次(时间)、路线、内容和方法进行巡查。5.1.2 每次巡查前,巡查人员应做好准备,配备必要的工具和安全防护设备。5.1.3 In型
21、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及取水工程巡查频次不少于1次/周。IV型工程可参照执行。5.1.4 供水单位应日常巡查水源水量变化情况,巡查频次不少于1次/日。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应定期进行巡查,巡查频次不应少于1次/日。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对于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的,可降低巡查频次,不应少于1次/周。IV型工程可参照执行。5.1.5 应定时巡查厂区,巡查频次不少于1次/日。对于厂区安装视频监控的,可降低巡查频次。汛期应加密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增加制水设备设施四周是否排水通畅,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5.1.6 应定期检查各净水构筑物、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仪器仪表的
22、运行情况,频次不少于1次/日。5.1.7 应每日检查投药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储存、配置和传输设备是否有堵塞、渗漏现象。每半年检查1次混合设施,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每5年内对药剂仓库进行大修和防腐处理。5.1.8 经常检查观测絮凝池效果,及时调整加药量,保证絮体密实而均匀。定期检查隔板、网格,频次不少于1次/年。5.1.9 一体化净化装置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加药设备、控制柜等附属设备能否正常工作,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日。5.1.10 10定期巡查机电、机泵等设备,频次不少于1次/日。巡查内容包括振动、转速、噪声、运转效率等是否正常,发现跑、冒、滴、漏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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