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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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政策内容六章四六章四十条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l2007年10月1日,首部涉及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法律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双三分之二”)。同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l2008年2月1日,首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
2、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详细规定了资金使用原则、分摊列支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具体使用流程、以及应急维修等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l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70%65%75%100%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存管理政策内容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01制定依据02适用范围03管理原则04维修资金范畴总则05监管部门职责第一章一、制定依据l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3、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l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三、管理原则l专户存储l专款专用l所有权人决策l政府监督四、维修资金范畴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五、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区域职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 级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4、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市、区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属 地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01交存主体01商品房02交存标准02房改房第二章03交存环节交存管理03专项设施设备04续存01业主交存维修资金02专项维修资金一、交存主体l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
5、金。l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l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二、交存标准l商品房l房改房l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l续存二、交存标准类别分类标准备注商品房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75元元/平方米;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50元元/平方米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120元元/平方米;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90元元/平方平方米米 房改房业主按照所拥有物
6、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维修资金,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分别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其中,应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向业主收取二、交存标准类别分类标准备注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1616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高层住宅1818元/平方米 二、交存标准二、交存标准l续交l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
7、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数额可以参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二、交存标准l业主交存维修资金l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三、交存环节l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l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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