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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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述职述廉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结合本年度工作和德、能、勤、绩的工作述职,总结叙述和报告领导班子或本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2、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各单位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3、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分别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一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岗位调整后述职述廉一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党委(党组)述职述廉一次。4、述职述廉由党委(党组)组织进行,并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述职述廉会议召开前
2、党组织应当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如实答复、回应。5、述职述廉对象必须按要求撰写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和在述职述廉大会上的发言材料,并在大会时或在大会报告后及时将材料备案。6、基层党委(党组)要派人参加下一级党支部组织开展的述职述廉会议,并视情况组织对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个人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7、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述职述廉对象,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8、对于述职述廉评议和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其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纪委(纪检组)应将述职述廉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载入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10、本规定第3条关于述职述廉对象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和在一定时间、范围述职述廉一次的规定和要求,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对于已在当年度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中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了工作报告和述职述廉的,可不再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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