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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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电发展2008202号)进行了修订。该管理办法经2010年月5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 -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发展 2010460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本部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结合近两年迁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省公司对 2008年制定的 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十八日2 -附件: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四川电力超(特)高压运行检修公司(以下简称:运检公司)。各全资、控股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
3、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第四条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第五条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3 -设施迁改的,按照公司有关电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500千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第七条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
4、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第八条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
5、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1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二)对于 35 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 1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三)对于 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4 -运检公司应在 1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初审,若条件不具备,书面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第九条公司发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同生技部、基建部等有关部门对迁改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发展策划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在会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向客户出具书面答复。第
6、三章跨(穿)越和迁改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第十条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答复同意客户跨(穿)越申请以后,应与客户协商并共同制定跨(穿)越方案,合理选择跨(穿)越点和实施时间,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客户在工程实施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第十一条 客户在其迁改申请获得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同意迁改的批复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按现行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编制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报告。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审查:(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二)110千伏、22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如不改
7、变原架空电力线路路径,仅为杆塔升降、平移或者增减杆塔数量的,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其它涉及路径变更等较大变动的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 ,5 -电业局(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书面答复客户。(三)50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运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运检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书面答复客户。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建设管理:(一)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和停电时间等应取得所在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的书面同意,施工期间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应予以监
8、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二)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收取:跨(穿)越电力设施时,如果不改变电力设施,不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程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应收取客户任何费用。公路、铁路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迁改,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川发改项目2010393号)及印发铁道部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相互配合支持铁路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计 201017 号)文中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迁改资产的接收与处置(一)迁改工作中新建成的资产应由迁改出资方无偿移交给资产拆迁方。资产无偿移交前,应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迁改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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