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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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再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运行,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小额再贷款公司设立及其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额再贷款公司是创新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创新业务,借助市场化机制统合行业资源、促进资金融通,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合力,更加高效地支农支小”、服务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第四条市金融局为大连市
2、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事项,以及协调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对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申请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有固定且适当的营业场所,有符合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主发起人为最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与其关联方共同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四)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
3、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决策机制、业务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无不良记录且具有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小额再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三)近2年内在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连续盈利。(五)企业净资产大于出资额。(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小额再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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