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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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地方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要求,落实学校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责任。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学校月度自查、监管部门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应当列入各级食
2、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管频次、重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月度自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留存。季度检查、飞行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督导检查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和监管部门进行留存。第六条 被检查学校的负责人应当对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二章 学校自查第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下同)负责制,校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
3、堂月度自查制度。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自查内容包括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见附件1)。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以备检查。 自查情况应当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或学校网站公布。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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