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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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DBJ52-53-2007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cities and towns2007-12-28发布 2008-3-1实施贵 州 省 建 设 厅 发 布贵州省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DBJ52532007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cities and towns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2007年12月 贵阳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
2、知黔建科标通200759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各建筑、规划设计企业,各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我厅组织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编制的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已完成,编号为DBJ52-53-2007,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厅负责归口管理和出版发行工作,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具体内容解释。由于目前国家尚无此类绿地设计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行业的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完成了该标准的编制。请各单位在该标准实施过
3、程中,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厅标准处。 贵 州 省 建 设 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 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利用城镇内山体林地,将其建设成为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发挥山体林地在城镇中改善生态和游憩功能的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原则;4总体设计;5单项设
4、计;6用词说明;7条文说明;8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本标准由贵州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标准条文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剑 苟银敏 胡玉琛 郭 婧 王建国 徐 静 吴纪华 代明仲 孙 黔 吕 徐 张柔然目 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原则(5)4.总体设计(6)4.1 基本内容(6)4.2 一般规定(6)4.3 现状分析(7)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8)4.5 布局(8)4.6 用地比例(9)4.7 竖向规划(9)5.单项设计(10)5.1 基本规定(10)5.2 地形设计(10)5.3 种植设计(11)5.4
5、 园路设计(12)5.5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13)5.6 保护工程设计(14)5.7 节能设施设计(16)用词及用语说明(17)附:条文说明(18)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27)1 总 则1.0.1 为了规范贵州省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的原则、内容、规定,达到节约城镇建设用地,美化环境,保护城镇山体自然生态原貌,充分发挥山体林地在改善城镇环境和游憩功能的作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1.0.3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和单
6、项设计。1.0.4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类。2.0.2 公园绿地 public park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2.0.3 山体公园化绿地 Public park on mountains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原有山体地形地貌和动植物现状的基础上,配备少量必要的公共设施的开
7、放型公园绿地。2.0.4 居住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housing estate,residential green space城市居住用地内除社区公园之外的绿地。2.0.5 园林 garden and park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系、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2.0.6 景观 landscape,scenery可引起良好视觉感觉的某种景象。2.0.7 景点 feature spot,view spot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元。
8、2.0.8 生境 habitat所有生态因子构成的生态环境,特定生物体或群体的栖息地的生态环境。2.0.9 绿色廊道 green corridor城市中的绿色廊道是两边均与周围地区(本底)有显著区别的绿色狭窄带状地。2.0.10 绿色斑块 green spot在外貌上与周围地区(本底)有所不同的一块非线性绿色地表区域。2.0.11 林窗 gap直接处于林冠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面积在25以上的空地面积。2.0.12 物种多样性 species diversity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中全部生物或某一生物类群的物种数目与各个物种的个体分布特点。2.0.13 土壤自然安息角 Natural Sab
9、batization of soil angle土壤自然堆积,经沉落稳定后的表面与地平面所形成的夹角。2.0.14 集散地 Collect and distribute platform山体公园化绿地中可供游人聚集休息,能疏散人流的场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2.0.15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引自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CJJ 8399)2.0.16 地形设计 topographical design对原有地形
10、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改造设计。(引自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2.0.17 种植设计 planting 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园林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以发挥它们的园林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2.0.18 园路设计 garden path design确定园林中道路的位置、线形、高程、结构和铺装形式的设计活动。2.0.19 地被植物 ground cover plant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3 基本原则3.1 坚持原生态的原则。保护和维护好山体原有的自然资源、物种多样性以及山体林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使山体公园化绿地具有整体性
11、科学性、生态性。使人与自然环境和谐。3.2 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体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种植设计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应采用乡土植物,有利于提高成活率,减少病虫害,降低养护管理成本。3.3 坚持保护文脉的原则。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区域的建设,应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建筑风格,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特色及风貌。涉及文化遗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3.4 坚持经济节能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宜采取经济、节能、环保的措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3.5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游人使用要求的同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营造使用方便、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城镇山体公园化绿
12、地的自然环境。4 总体设计 4.1 基本内容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总体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4.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4.1.2 现状分析4.1.3 范围和功能分区4.1.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4.1.5 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4.1.6 竖向规划4.1.7 管理、服务和科研工作设施规模4.2 一般规定4.2.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与城市、镇规划区内外的绿色廊道、绿色斑块有机联系。4.2.2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应明确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在土地使用权和林地权属明确的范围内,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1 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体、林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尽可能地以山体
13、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山体公园化绿地生态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山体公园化绿地周边的水体(山塘、溪流)、湿地(水田)、林地、草地等。2 山体公园化绿地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山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城镇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水体、湿地和绿地的不良影响。4.2.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应与城镇道路红线有机结合。1 沿城镇主、次干道的山体公园化绿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镇公共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设置游人集散地。2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可不设大门建筑,但需设置标牌进行标示。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
14、路无障碍设施连接。4.2.4 严禁在山体公园化绿地设立各类开发区、疗养院、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与原有植被、地形地貌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控制人工设施的规模和范围;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4.2.5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历史文化古迹必须进行保护,并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提出保护措施。对具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设计中。4.2.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保护性要求,包括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环境完整性、资源稳定性。4.3 现状分析4.3.1 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的现状地形、水体、园路系统、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
15、工程设施,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统计,作出评价,提出分析对策。4.3.2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古树名木现状必须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4.3.3 对具有文物价值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必须进行调查、分析和标注。4.3.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园林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4.4.1 山体公园化绿地环境容量参照公园设计规范中有关内容进行计算。4.4.2 游人规模1 新建的山体公园化绿地,可根据所处地区的规划用地性质、环境条件进行分析预测。2 已开展游览活动的山体公园化绿地,游人规模可在调查分析游览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预
16、测。4.5 布局4.5.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在现状条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功能分区、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园路系统、山塘、溪流、河湖水系、动植物种类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布局。4.5.2 在进行园路系统的布置时,不宜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应根据山体公园的规模、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级和集散地的位置及特色要求。4.5.3 分区布局时,应划定禁止游人进入的危险区域。4.5.4 山体公园化绿地管理设施及公厕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并方便使用。4.6 用地比例4.6.1 山体公园化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批准范围内的总面积
17、确定。其绿化用地、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表4.6.1 用地比例(%)总面积(公顷)用地类型绿化用地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2950.12.5259514510901.55102090272050853950854104.7 竖向规划4.7.1 竖向规划应根据山体公园化绿地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绿地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满足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排放需求。4.7.2 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体底部标高;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构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平台标高;各
18、出入口集散地;园内外景点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5 单项设计5.1 基本规定5.1.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以原生地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表现开放、自然与和谐。5.1.2 充分利用原有植物资源,保护原生动植物。5.1.3 重点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内的湿地、水体、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5.1.4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构筑物应与当地风貌相协调,体现地域特征。5.1.5 山体公园化绿地建设应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并优先采用当地园林建材、乡土植物和适生树种。5.2 地形设计5.2.1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和竖向规划为依据。5.2.2 地形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
19、态习性要求,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丰富景观层次。5.2.3 地形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合理设定游人集散地和游憩设施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5.2.4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应进行严格保护、充分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并宜就地平衡土方。5.2.5 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设计时,应避让古树名木,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以外38米);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5.2.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山坡、谷地等地形应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5.2.7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水
20、体应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进行景观修饰,并设置稳定的水源。不宜新建、扩建水体范围。5.2.8 水体岸边2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2.9 应对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地表水、地下水进行调查分析,对场地的拦排洪和地表水排放进行设计。5.3 种植设计5.3.1 种植设计应以山体公园化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种类的要求为依据。5.3.2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植物景观,应以原有植被为基础,按照城镇景观的需要进行景观设计。1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域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征,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宜在原有植物群落结构与色彩的基础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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