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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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开展全省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广东省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标委会”)。第三条 本公共服务标委会是在广东省公共服务领域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省公共服务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公共服务标委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四条 本公
2、共服务标委会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广东省公共服务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建议。第六条 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广东省公共服务专业标准体系表。根据行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广东省公共服务专业领域提出制定、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第七条 根据省质监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公共服务专家制定、修订和复审广东省地方公共服务标准。第八条 组织公共服务专业广东省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
3、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并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第九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组织广东省公共服务专业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公共服务专业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省质监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广东省公共服务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第十条 受省质监局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相应公共服务标委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参与国家标准化组织相应公共服务标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第十一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承担公共服务专业标准化范围内服务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公共部门参与相关国家
4、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我省公共服务标准化典型经验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省质监局。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学术诠释、技术创新。第十四条 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及时向省质监局及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推荐符合要求的广东省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将广东省内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地方标准,通过标杆管理推广普及。第十六条 办理广东省公共服务专业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事宜。第三章
5、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公共服务标委会由党政机关、企业、教学科研机构、认证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选派的在职工作专家组成。广东省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省质监局审查批准。第十八条公共服务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1人,并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省质监局批准并聘任;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秘书长(含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省质监局批准并聘任;委员经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由省质监局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聘请在公共服务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海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公共服务标委会的顾问。公共服务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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