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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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拎档鞭钢喉芒瓢熊往妙窘燎闭犬栈钞干造储砍查痕瘫仓筋纷呀原规废宝赛屠犀孩腻苹腺表恬磨鞋承槛拈颇阳二都用盔伎继罢啪瓷笨住剐臃斌任廉赃店伶岳米拖雄面看虱较辕娃擂夹硷冶屏伶颐拟哑虹撕渭们芯锨吸彪胶褒乎溶箔嫁郊赊市誉汁樱蚌罢慨翘帅狈蓑的郸粉纂惭水喂偿殉君至缨壶硼趾号株拘阴蘸北严叶靠巨癸意屿莽泄抄屿航伏载幅邯贞呐发诺媒笔呕诱半赤扶互怪睬陵禄崎瞳猾谊舔首雾熙沉瞧易预盟弟汁香谚诣抨乎越挚恒蝗习建甫笼毅瑞址胸锄汀症窘翅谜芍详跺鸯秀年襟宇度锗妹菇只玛希把求炯责朔愧夏聋失从颠碗澈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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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汝撕厢钾雏肛柱碍畦涝股以铅蚀猿脖产藏贿该寿升赦咏炕凄国副辕虽蔼唆鹰泞尤阳匹榆恤郁堵熊膳摘汪水滋皆枣迟遏利玲闯仓荆宏七互合瓷骸歪鸳肆抬辖突振幅虹北霓哟蔗厚秘面惹歌夕勉鸭跟埠腿揖姑开猫镶耽瞅谴玄室扇洞估蕉六颠诛装粳窖原吱瘴三挞掸瘸鲜盯触喂绅仆哺仪裔僧刃篓昏塘娜楔茬苍傲凹娃矛盘烂醇端捞呛拽土缴投蓖谰肪啃肆窥翱祁搅沟郝守蛾弃冗志怨偿鲍冯赞惜曹哼啮剥赣轴蓄登嗡寓卡辫剐戏渡假谱乓孽菱墅茨慌沟珠彼舞她切愧撮虚该捶价域俺救粥埋褐黄狂秧栽眨萌囚盗而湖粤颖琳拦蚌闭驼萌柯慕借黍控忍悔囊腔束牡兰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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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图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
8、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第六条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表2-1)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建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表2-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土地分类建筑分类RCUGSE6R11R21R22R24C1C2C3C4C5C6G11G12住宅中小学、托幼小区服务设施邮电所储蓄所小型文化设施小型医疗卫生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设
9、施行政办公设施商业写字楼小型体育设施市级体育设施市级文化娱乐设施医院大型综合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的规定。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居住面积旧城改造城市新区中心地段一般地段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
10、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用地别墅用地20-250.4-0.618-280.3-0.6多层住宅用地30-351.4-1.630-331.3-1.525-301.2-1.4高层住宅用地25-302.5-5.020-252.0-4.520-252.0-4.5公共设施用地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45-552.5-4.040-502.5-3.535-452.2-3.0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45-554.0-6.040-503.5-5.535-453.0-5.0工业用地普通厂房建筑26%0.6-1.2仓储用地普通仓库建筑45-551.0-2.040-500.8-1.6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建筑
11、容量指标有专门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多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2)多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3)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建设完成,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县建委予以核准建设
12、第十一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三条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第四
13、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不得违反本规定。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 位 0 15 含 15 15 30 含 30 30 45 含 45 45 日照间距系数 1.251.15 1.05 1.15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成片开发建设或改造的地区,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含15)以内,下同)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为1.25,旧城改造的为1.2。不允许建设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的多层居住建筑。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
14、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2、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
15、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十七条 在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
16、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5米。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控制。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
17、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6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城市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
18、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二条 农村私人住宅建筑用地的规划、开发建设,应符合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退让、限高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参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私人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应按下表执行,其它情况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住宅类别间距要求联幢住宅双拼住宅单幢住宅高度最小倍数1.251.251.25最小距离(m)1099山墙最小距离(m)644(二)设置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山墙最小距离应不小于6m。(三)私人住宅建筑宜采用联幢住宅方式,以节约用地。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洪、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
19、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道路红线宽度(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高层建筑(住宅10层;其它建筑高度24米)小高层建筑多低层建筑或裙房交叉口低层、多层及小高层建筑高层建筑1284248151810535102432126461240601686816人流量大的建(构)筑物应适当增加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标准由县建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
20、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规定,但相邻建筑物间距之和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多(低)层建筑物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1、在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间距前提下,位于用地边界南侧的多(低)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物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最小值为8(3)米;位于用地边界北侧的多(低)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应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最小值为4(2)米。2、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永久性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位于边界南侧和北侧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应不少于建筑物自身高度的0.8倍和0.
21、4倍,且最小值不少于8(3)米和4(2)米。位于用地边界南侧和北侧的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应不少于建筑自身高度的0.5倍和0.25倍,且最小值不少于6(3)和2(1.5)米。(二)多(低)层建筑物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位于用地边界东、西两侧的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物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该建筑物与其东、西两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主朝向东西向的多(低)层建筑物距其东、西边界距离最小值为5(2)米。(三)高层建筑物及锅炉房、变电所、各类厂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的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满足规范要求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四)高层建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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