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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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划定;开发区规划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服务。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
2、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引导、因地制宜、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开发区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规划许可、规划监察、施工许可、施工监察以及安全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的管理;(六)负责规划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负责建立完备的空间资料和地下管线数据库;(七)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3、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开发区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确需修改时,由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在获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国土主管部门完善用地手续。第八条 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4、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制度。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选址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规划和项目进区协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建设单位持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者项目单位
5、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已有建筑产权证、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由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施工图、基地内道路、绿化、管线等配套设施和环境设计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其中重要地段地块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后,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设计效果图, 在建设厂房放线之前时,在醒目的位置设
6、置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以及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规格为2米1.2米。商业性项目、居民住宅项目原则上不能沿交通主干道、城市主干道规划商业门面,确需建设门面房,应规划商业内街和邻里中心集中布局。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强化各专业方案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成立由部门班子成员和3-5名专家组成的方案审查小组,负责所有建设方案的审查,并根据需要征询消防、安监、水利、电力、燃气、输油管道等部门的意见,重要方案报管委会批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须申请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和验线,基坑开挖前经复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动工建设。施工期间,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建筑平立面修改的设计变更,应事先征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墙装修材料施工前,应先做出大样,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前,须拆除全部临时建筑, 建好环境配套设施,并委托专业勘察测绘机构进行竣工图测量。建设工程竣工,须经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改变使
8、用性质和建筑外形立面,外立面改造需要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半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用地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用地在50亩以上的项目,凡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分期开工建设的,均须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整体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进区项目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凡土地出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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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 经济技术 开发区 规划 建设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