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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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章程浙江_律师事务所章程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浙江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执业场所:_市_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由朱美聪、朱群群、项兆会组成。 第五条 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
2、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6条本所经批准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
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九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本所代表人副 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 人组
4、成。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0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所主任召
5、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合伙人负责人或本所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3日前向全体合伙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十三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由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且其所占股份比例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三条(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且其所占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如设立管理合伙人本所设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
6、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合伙人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 第十九条 本所主任从管理合伙人中产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职权相同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为副主任有两名以上并列第一时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协商产生。 第二十条 在管理合伙人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管理合伙人即应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管理合伙人继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合伙人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
7、十二条 管理合伙人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合伙人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具体分工范围内的决策权; (三)执行每年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四)在本所员工发生人身意外时按规定决定对该员工及其亲属的补助; (五)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六)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
8、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本章程、合伙协议和本所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
9、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副主任;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
10、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 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 禁止行为: (一)禁止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又加入、挂靠其他律师机构; (二)禁止合伙人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他形式挪用、私分、
11、侵 占本所的业务收费款项; (三)禁止合伙人以律师名义或以本所名义办理其他业务;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所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
12、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开办资金及其组成第三十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_万元人民币已由合伙人在本所开班时平均出资缴纳。 第七章 律师和行辅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三十五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 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
13、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核算第三十八条 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六) 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伙人及
14、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第九章 收入分配与亏损承担第四十二条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实行薪金制。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基金提取。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第四十五条 亏损承担。 本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
15、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章 合伙人变更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具体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权按规定退出合伙。 合伙人退伙须提
16、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一)退伙时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二)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三)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
17、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五)合伙人退伙如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一章 对合伙人的处理第五十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2名以
18、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67%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第五十二条 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十五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
19、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一) 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70%进行核算; (二)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三)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财产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 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第五十四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
20、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五十六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制定清
21、算报告提交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五十二条 本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协调解决。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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