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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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服务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抢抓东南沿海地区和武汉城市圈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扩大对外招商、优化发展环境的热潮,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成功引进外来投资者(含籍回归创业人士)在我县投资兴建符合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资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项目资金是指引进县行政区域外的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和向国家、省职能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资金),以及组织我县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进行的
2、投资。第四条 引进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下列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矿产资源类投资项目除外),给予奖励:(一)工业项目;(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三)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其它项目。第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信息专项奖金,用于奖励推荐投资者与招商局最早接触的引资人。奖励以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为依据,实行分档计奖,最低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1万元(项目后期扩产投资
3、不再纳入奖励范围,下同)。(二)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2万元。(三)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3万元。(四)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4万元。推荐投资的项目属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上年度公布的结果为依据,下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属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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