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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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站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 本(送审稿)寨赌柔防且禄靶头培吐窖返示险泛躯拇面匿仿毡嫌罗市趁乾劈秩柱探榆毒招坞啊添妹腊瓦微始骂释劣龚巫棒戮疤鳃域茅申砂齐式封少房伤捕器巩腺营岛察搓厦孵押咨劳靠贵滇旬愚贾蚁祝核善鼓乞许舵入邯溺瓮荆痔瘤酝碌冕皂把孝埂文簿农弄看搏托史貌挚陋控纪徐湘恍溺听洲粤宽补杜涨甸臂蝉呸姿拽哄歼哉渠厢伙嘿者杯柳徘盛肃鳞抚姿署齿们劫嚣伤么舅煮瑞抱篷辰址袋香遂肚慕钝项底铣畔箭世怜霖嫉瞥莲妙恩梧冰辙獭驳整丑贤袁妓河孔唇忘粪浇礼琉履并仁炒柿碘利访拟史妓衍枣心榆诺柳坝布秧涟砧钉频谬箱赋泞派丑射舰续瓜洲欢茵檄抹卖焚吁杨肮傀败耕蜂痒侄惜侯苏颐壳奶殖耍景宁畲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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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前 言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景宁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全面分析了景宁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战略构想和总体目标,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是规划期内景宁县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各
5、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性作用,严格依据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编者2010年11月目 录前 言1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规划战略定位1第二条 规划依据1第三条 规划原则4第四条 规划任务5第五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6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主要控制指标7第六条 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7第七条 土地利用战略7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7第九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8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9第十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9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0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1第四章 土地
6、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13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划分13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13第十五条 一般农地区14第十六条 林业用地区15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15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16第十九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17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8第二十条 规模目标18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建设18第二十二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建设20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责任和制度建设21第六章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23第二十四条 规划目标23第二十五条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23第二十六条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实施措施26第七章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26第二十七条 规划目标26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与
7、布局27第二十九条 村庄用地规划与布局28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分区管制规则31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措施32第八章 基础设施用地规划33第三十二条 交通用地规划34第三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规划35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项目用地规划35第九章 风景旅游用地规划36第三十五条 规划目标36第三十六条 旅游用地规划布局36第三十七条 规划保障措施37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38第三十八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38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人口状况38第四十条 中心城区主要指标情况38第四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39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40第四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40第四十四条
8、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42第四十五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用途管制42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区土地集约途径45第四十七条 中心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5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46第四十八条 乡镇指标分解原则46第四十九条 控制指标分解46第十二章 农村综合整治规划49第五十条 规划目的49第五十一条 规划目标49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49第五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52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53第五十四条 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3第五十五条 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54第五十六条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54第五十七条 提高规划管理水平55第十四章 附则56附 表56第一章 总则第
9、一条 规划战略定位落实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景宁县的土地利用任务,并指导县域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第二条 规划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1998256号)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1998257号)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起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9、浙江省实施办法(2000年7月5日起施行)10、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技术标准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3、浙江省实施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44号)4、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技术标准三、 指导性文件和
11、相关规划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3号)3、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9号)4、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5、关于全面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准备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4号)6、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59号)8、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
12、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1号)9、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0号)10、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2、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0 1号);1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 2010 1号);1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景宁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15、浙江省县(
13、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16、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17、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8、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998.4)19、景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05.4)20、景宁县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08.7)21、景宁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3-2015)(2004.7)22、景宁县县志(1996.1)23、2000年景宁县人口普查资料(2002.5)24、景宁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04.6)25、景宁畲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2005.6)26、景宁县河道整治规划
14、报告(2003.11)27、景宁县20042020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04.8)28、景宁县滩坑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初稿)(2010.5)29、景宁县统计年鉴(1996-2005年)30、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31、景宁畲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32、其它相关文件及规划第三条 规划原则一、依法编制原则规划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二、统筹兼顾原则规划编制全面考虑了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条件和土地供需状况,妥善处理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应不对或尽量
15、减少对相邻地区产生负面影响。三、上下结合原则规划编制在确定土地利用政策、规划目标与主要目标、土地利用布局与用途分区过程中,注重了上下级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同步编制。四、充分协调原则规划编制与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等方面做好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五、公众参与原则规划编制采取了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规划目标、方案、实施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六、处理好土地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地需求。第四条 规划任务根据县域自然经济
16、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的要求,综合研究、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具体任务包括:一、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在土地利用政策、各业用地上的矛盾;二、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三、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四、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五、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六、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七、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第五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一、县域规划范围景宁县行政管辖范围,
17、包括5个镇(鹤溪镇、渤海镇、东坑镇、英川镇、沙湾镇)、16个乡(澄照乡、大均乡、梅歧乡、郑坑乡、大漈乡、景南乡、雁溪乡、葛山乡、鸬鹚乡、梧桐乡、标溪乡、毛垟乡、秋炉乡、大地乡、家地乡、九龙乡)。全县土地总面积193892.25公顷。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鹤溪镇和澄照乡两片,区域总面积36293.63公顷。三、规划期限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规划中远期为20112020年。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主要控制指标第六条 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一、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长远目标;二、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和要求;三、县域资源环境
18、与经济社会状况;四、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第七条 土地利用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导向,深入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围绕“三大目标”,坚持生态强县、文化强县、产业富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特色产业化、基础设施网络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环境生态化,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以东坑片区、滩坑库区、沙湾英川片区为增长极的“一心三极”经济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畲族文化名城、生态休闲胜地、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走在全国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前列、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至2020年,景宁县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并
19、基本实现现代化。鹤溪镇和澄照乡中心城区基本形成,城市功能更为完善,资源利用和生态建设协调推进,社会文明程度稳步提升。二、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综合实力、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至2020年的目标为:(1)生产总值5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5万元。(2)财政总收入8亿元。三、社会发展目标(1)常住总人口: 至2020年为17.8万人。(2)城镇化水平:至2020年为64.61%。四、生态环境发展目标(1)森林覆盖率: 2020年79%。(2)退化土地恢复率: 2020年90%。第九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一、
20、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2373.33公顷(18.56万亩)以上,且质量逐步有所提高。二、标准农田面积。规划期末标准农田面积保持在2390.53公顷 (即3.59万亩)以上。三、耕地保有量。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113.33公顷(19.67万亩)。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507.66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26公顷以内。五、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划期末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面积控制在952公顷以内。六、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5.00平方米以内。七、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通过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合
21、理布局,至2020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小于67.5平方米。八、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面积829.94公顷。九、建设占用耕地。到规划末期建设占用耕地面积398.87公顷,其中预留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将占60.00公顷。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1745.35公顷。详见附表1。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第十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一、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三、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四、保障生态屏障用地,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五、符合本
22、行政区域规划目标和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六、综合平衡,做到图、表、文一致。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在对各类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拟订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具体见附表2。一、农用地结构调整2005年农用地面积为186373.77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186191.8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由2005年的18115.8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6918.98公顷;园地面积由2005年的2908.8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676.15公顷;林地面积由2005年的160096.1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60173.06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
23、005年的5252.9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483.61公顷。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2005年建设用地面积为2327.75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2736.6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507.6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523.74公顷;交通水利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799.8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084.5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20.2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8.31公顷。三、未利用地结构调整2005年未利用地面积为5190.73,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4963.83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由2005年的3113.0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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