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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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阳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松阳县实际,制定本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第二章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第三条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第四条 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松阳县范围内3个街道、5个镇、11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区片:
3、西屏街道26个行政村、水南街道9个行政村、望松街道7个行政村、叶村乡3个行政村、斋坛乡3个行政村和竹源乡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松古盆地除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区片III:、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第五条 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占之比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前把两项费用综合在一起,没有明确两项费用所占比例。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因此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所占比确定为2:3
4、第六条 征地地类划分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松阳县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三个等级类别,一类为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为开发园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第七条 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区片: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2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8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区片: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66.7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0万元公顷。区片: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8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55.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0万元公顷。第三章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八条 青
5、苗补偿费标准(一)、粮食作物每平方米3元;蔬菜作物每平方米3.5元;实行套种的,按其中一种主要作物计算补偿费。(二)、多年生经济作物:分大(盛产期:5年以上,含5年)、中(投产期:2-5年,含2年)、小(幼苗期:2年以下),按照农业栽培技术规范,按面积分种类计算补偿费(详见附表一)。零星经济作物按表中所列的亩补偿标准与亩株数推算。(三)、野生灌木不予补偿,抢种的各类多年生经济作物不予补偿。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养殖水塘:人工开挖鱼塘每亩补偿2500元;甲鱼塘开发费每亩3500元。水产品限期捕捞,每亩补偿捕捞费1000元。(二)、蔬菜大棚每平方米4元,小棚每平方米2元;香菇大棚每平
6、方米6元,小棚每平方米3元,吊瓜、葡萄大棚每平方米3元。(三)、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四)、符合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目前仍继续使用且具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五)、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提升资金第十条 对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提升予以支持,补助标准如下:(一)、I区片的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按52.5元/平方米(35000元/亩)补助;(
7、二)、II区片的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按37.5元/平方米(25000元/亩)补助;(三)、III区片的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按22.5元/平方米(15000元/亩)补助。第五章 其它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工作经费6元/平方米,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5元/平方米,村级管理费6元/平方米。第十三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由松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同时,原“松政办发2014105号”文件停止执行。附件 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附件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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