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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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 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2、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
3、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
4、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附表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
5、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资产按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条 各单位已经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已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各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等,无论价值大小,均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资产处置
6、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资产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资产,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的审核(审批)只是代表资产所有者对该资产是否应该处置所做出的一种判断和决定,并不代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决定,具体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直各单位其他资产处置,资产在系统内调剂的、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需报废(淘汰)的,以及其他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各区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各
7、区财政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打印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产处置相关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资
8、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产评估备案。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和参考依据。 (五)资产处置。属于资产无偿划转或置换的,由资产交接双方及时办理相关资产移交、置换手续;属于资产有偿转让的,处置单位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公开挂牌转让手续; 属于资产报废的,处置单位到有关报废回收公司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或进行社会公益性捐赠。
9、 (六)备案。资产处置后,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处置收益及时上交同级金库。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包括单位调出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二)
10、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接受单位对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说明;(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或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需提供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划转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被划转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等; (六)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需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
11、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以及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在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上签章认可的相关资料确认。捐赠双方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和上述捐赠
12、确认清单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九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因特殊原因不需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直接采取协议
13、转让方式交易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过程中,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底价。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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