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J108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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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J10822-江苏省住宅设计原则 -07-12 发布 -09-01实行前 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有关下达(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制修订筹划)的告知苏建科()256号文的规定,为满足江苏省住宅建设的需要,更好地适应江苏省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遵循国家和我省对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根据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等有关规范和科研成果,对江苏省住宅设计原则(DB32/380-)进行了修订。本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消防、设备原则进行了专项讨论,对具
2、体内容反复研究修改,并经审查定稿。本原则重要修订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套型面积原则,4使用原则,5环境原则,6节能原则,7设施原则,8消防原则,9构造原则,10设备原则,11住宅设计面积计算,12经济合用住宅基本原则。本原则凡“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循执行。本原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本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住宅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及时向江苏省建设厅科研处反映,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本原则主编单位: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原则参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员: 张庆仲 汪杰 邹万流 郭枫
3、 蔡宗良 邱文丽 冯婧钰 陈咏军 吴建强 许锦峰目 次1 总则42 术语53 套型面积原则83.1 套型 83.2 面积原则 84 使用原则104.1 卧室 104.2 起居室(厅) 104.3 厨房 104.4 卫生间 104.5储藏 114.6 阳台 114.7 层高净高 114.8 门窗 124.9 楼梯 134.10 电梯 144.11 出入口走道 144.12 装修 154.13 垃圾收集 154.14 公共用房 155 环境原则175.1 日照 175.2 采光 175.3 通风 175.4 隔声 185.5空气 186 节能原则196.1 一般规定 196.2 规定性指标 196
4、3 性能性指标 207 设施原则217.1 一般规定 217.2 空调室外机搁板 217.3 太阳能热水器设立 217.4 无障碍设立228 消防原则 238.1 一般规定238.2 耐火级别及构件耐火极限248.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58.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268.5 建筑防火构造308.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18.7 消防电气319 构造原则 3210 设备原则 3310.1 电气 3310.2 给水排水 3810.3 燃气 4010.4 采暖、通风与空调 4010.5 综合管线 4111 住宅设计面积计算 4212 经济合用住宅基本原则 44 12.1 套型面积44 12.2
5、 使用规定441 总 则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功能质量;保障我省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经济、美观、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规定,制定本原则。1.0.2 本原则合用于我省都市、建制镇新建的住宅设计。底部为商业场合、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应遵循执行。本原则不合用于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及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1层至3层;2 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3 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4 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环保、节省用地、节省能源、节省用水、节省用材等
6、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1.0.5 本原则是我省住宅设计的统一原则,在我省建设的住宅应执行本原则。1.0.6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居住使用规定外,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规定。1.0.7 住宅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规定,倡导住宅设计与地方居住文化较好地结合,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发明宁静、舒服、优美的生活空间。1.0.8 住宅设计应充足考虑本地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做到精心设计、有所创新。 1.0.9 住宅设计应履行原则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增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10 住宅设计应依托科技进步,积极应用智能化技术,开发运用太阳能、地能和生物能等
7、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生态住宅技术。1.0.11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规定的同步,兼顾此后改造的也许性。1.0.1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原则、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不同居住空间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
8、团聚等平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平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0.8 储藏室 store room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9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2.0.10 阳台 balcony 供楼层居住者户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2.0.11 平台(露台) terrace供居住者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2.0.12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2.0.13 餐厅
9、dining room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14 入户门斗 porch of room供居住者进入户门后使用的过渡空间。2.0.15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6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2.0.18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1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20 架空层 ove
10、rhead floor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的开敞空间层。2.0.21 原则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似的楼层。2.0.22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构造分层的楼层数。2.0.23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4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25 低层住宅 low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2.0.26 多层住宅 multy-storied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4至6层的住宅。2
11、0.27 中高层住宅 sub-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层数为7至9层的住宅。2.0.28 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2.0.29 塔式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住宅。2.0.30单元式住宅 apartmentbuilding 由多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2.0.3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32 室内净
12、宽(长) interior storey length构造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2.0.33商住楼business living building底部为商业营业场合与住宅构成的建筑。2.0.34工人房maids room供家政服务人员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3 套型面积原则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或壁橱)、阳台等基本空间。3.1.2 住宅套型分四类,其使用空间个数不应少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量(个)基本空间辅助空间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阳台平台餐厅工作室书房儿童室一类23二
13、类3三类34四类45注: 必须设立,表达一种完整的使用空间。选择设立,工作室(书房)、小朋友室可计入居住空间。双阳台系指南面的生活阳台和北面的服务阳台。3.1.3 住宅套型使用功能应分区明确,做到公共与私密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关系,减少交通面积。3.1.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3.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3.1.6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用措施。3.2 面积原则3.2.1 各类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及阳台
14、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套型面积分类套型使用面积(/套)阳台投影面积(/套)一类444二类575三类755(设双阳台为8)四类855(设双阳台为8)注:表中使用面积以原则层计,不涉及阳台面积。3.2.2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住宅功能空间使用面积房间名称套型使用面积()备注基本空间卧室主卧室各类套型14双人卧室各类套型10单人卧室各类套型6起居室(厅)一类12二类15三、四类18厨 房一、二类5兼餐厅时不应不不小于10三、四类6卫生间一类3二、三类4三类设双卫生间时增长3四类8应设双卫生间储藏室(壁橱)一、二类1.2三、四
15、类2辅助空间餐 厅三类7可和起居室(厅)结合布局四类10工作室(书房)三、四类7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小朋友室三、四类64 使用原则4.1 卧室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1.2 卧室之间不应穿行。4.1.3 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30m;三、四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60m。4.1.4 次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不不小于2.40m。4.2 起居室(厅)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60m;三、四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90m。4.2.3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
16、应不不小于3.30m。4.2.4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4.2.5 起居室(厅)内侧设立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适宜不小于10.00。4.2.6单侧向采光、通风的起居室(厅)的轴线进深不适宜不小于8.00m。4.3 厨房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2 厨房应配备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宜预留吊柜、强排燃气热水器的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不不小于2.50m。4.3.3 厨房净宽:单排布置不应不不小于1.50m;双排布置不应不不小于2.00m。4.3.4 厨房应设
17、立油烟气排放的竖井。4.4 卫生间4.4.1 住宅套内共用的卫生间应有一种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立通风排气的竖井。4.4.2 卫生间应设立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4.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跃层套内除厨房外其她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5 储藏4.5.1 住宅套内应设立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4.5.2 储藏室最小边净长不应不不小于1.00m。储藏壁橱净深不应不不小于0.60m,净宽不
18、应不不小于1.00m。4.5.3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和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用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6 阳台4.6.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一、二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三、四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和宜设服务阳台。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不不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不不小于1.10m。4.6.3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开敞阳台,沿街和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4.6.4 6层及6层如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规定。中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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