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作保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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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渠道合作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渠道合作事项进行商务谈判或合作履约,乙方在此期间,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甲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双方都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甲方客户维护及经营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为了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提及的“保密资料”,是指,甲方披露给乙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
2、电子文档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甲方未曾公开发布或公众不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资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及名片、正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财务状况及预测信息、交易信息,制造技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技术信息、商业策略、市场策略、营销方法、培训资料,以及涉及甲方客户的信息。该“保密协议”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已经或将公布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乙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乙方在接受方披露前已
3、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第二条 双方责任(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乙方对甲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 年。(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同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同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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