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专科学校(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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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高等专科学校(详细版)XXX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是2020年4月经XXX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已任,主动融入广西大健康产业,旨在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医药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X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第三条学校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使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六条学校根据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普通医学学科专业为主体,协调发展相关学科,突出养生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为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把学校建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区内领先、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医学卫生类高等院校。学
4、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中职教育等其它类型教育,立足广西、面向社会,为广西大健康产业发展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新潇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自筹,开办资金为100o万元。学校的审批机关是XXX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XXX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5、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和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变更举办者的
6、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
7、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进产教融合发展,
8、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五)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与治理体系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
9、成。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党委书记通过选举或聘任等法定程序进入,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理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理事。继任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期为止。第十四条学校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4名。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
10、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与解聘校长;(三)选举、罢免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一)加强社会合作,提升学校与地方、企业事业组织合作的水平与质量,推动协同创新,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与社会相关方面建立长效
11、机制;(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和反映各相关方面意见;(三)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学校资金来源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办学质量与效益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第十七条理事长经理事会决议产生,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有效。经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
12、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三)召开理事会常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四)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一般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成员同意,决议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方可做出。学校重大事项包含:变更举办者;产生、罢免副理事长、理事;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
13、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理事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人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直接由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可由理事长兼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四)具有5年以上相应高等教育管理经
14、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
15、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第二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会”)是学校
16、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校务委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等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二)研究提出拟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理事会有关决议;(三)负责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人事调配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以及办学条件、重大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议和决策;(四)负责学校中层干部提名推荐、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重要人事相关事项的决策;(五)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相关事项的决策;(六)负责学校大额开支等大额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17、的决策。(七)校务会会议定期召开,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相关细则规定根据XXX高等专科学校会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校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学校的办
18、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三)检查学校财务;(四)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列席理事会、校务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第二十七条XXX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19、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
20、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八)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XXX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依法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学校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
21、务青年的作用。第三十条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三十三条学
22、校建立中国共产党XXX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第三十六条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
2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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