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22年1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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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9 20_ 年 年 1 1 月1 1 、 关于噪声结果保存位数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对于 GB 12348-202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22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22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存位数进展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存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存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存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存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存至个
2、位?而 HJ 706-20_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标准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 5.4“按 5.2 和 5.3 款进展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 6.1“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假设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展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存到个位数位? 回复: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2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22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展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标准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_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展修正和修约后得到
3、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展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22中附录B 和附录 C 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那么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断定GB/T 8170-2022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2 2 、 关于排污答应与环评衔接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答应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_】84 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_ 年 1 月 1 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答应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
4、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展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文件,改造工程施行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答应证的时候是按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实际排放量、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展核发?回复:关于验收问题。按照建立工程开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国环规环评20_4 号有关规定,改造工程开工后,建立单位应
5、开展建立工程开工环境保护验收,经历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立工程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答应证的问题。按照排污答应管理方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有关规定,已获得排污答应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施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
6、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答应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答应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答应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珍贵意见和建议。3 3 、 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标准适用性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_-10-10:“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_要求。该导那么于20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那么HJ
7、 25.1-20_和建立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那么HJ 25.1-20_和建立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消费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 土壤环境HJ 964-20_导那么施行前按照导那么执行布点监测。回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 土壤环境HJ964
8、20_以下简称“土壤导那么”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20_ 年 9 月13 日我部公布土壤导那么,将于 20_ 年 7 月 1 日施行。在土壤导那么施行之前,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中规定的“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工程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可根据工程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区域土壤环境的管控要求,结合土壤导那么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案。20_ 年 7 月 1日起,土壤现状调查布点应按照土壤导那么执行。4 4 、 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根据“关于 3095 修改
9、单疑问的回复”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22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局部,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是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标准HJ 194-20_修改单”,参比体积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假如是,GB16297-1996 中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是 否 仍 适 用 ?GB16297-1996 中 3.1 规定“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回复
10、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_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二、在 GB 16297-1996 等标准标准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5 5 、 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立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_),表 3 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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