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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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25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桐庐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11日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的
2、决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在本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是富春江桐庐段(含富春江水库库区)、分水江(含分水江库区)以及列入饮用水水源地(含备用水源)的山塘水库和所有县、乡(镇)两级河道。(四)桐庐县天然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五)县综合执法局、县林水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港航)、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下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二、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六)常年禁渔区。1 .禁渔范围:分水江桐君山入水口至分水江(老大桥)、分水江
3、横村一桥至桐庐临安交界处(含天溪湖)、全县其它11条县级河道(全长129.092公里)、97条乡镇级河道(全长505.239公里)及253条村级河道(全长413.205公里)天然水域。2 .禁渔时间: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七)季节性禁渔区。1 .禁渔范围:富春江桐庐段江南镇窄溪村至富春江镇沙湾村;分水江流域分水江老大桥至横村一桥;富春江上游库区(桐庐水域)。2 .禁渔时间:每年的3月1日。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上述季节性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八)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
4、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九)本县天然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最低可捕标准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执行。(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于本地土著品种。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除相关渔业单位可以进行鲤鳏鱼鱼种养殖投放外,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季节性禁渔区等敏感水域进行非原种质放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进行。(十一)增殖放流期间,
5、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十二)属国家所有的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三、捕捞业管理(十三)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内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必须取得县农业农村局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十四)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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