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普及及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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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 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 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 普及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十四五”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关于 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 2007 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域内市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以下简称“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 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市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
2、政区 域内,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共同认定,具有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 条件和专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 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能够承担科学技 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单位或机构。第四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市级科普基地认定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的场所:(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 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 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 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3、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 气象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 自然、历史、旅游、休憩、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 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 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 游景点、人文景观、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科技创新 (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 画廊等。(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 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 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大科学工程、 大科学装置、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
4、站)、 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 (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 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 园区、企业展览馆(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 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 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六)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 的部门和机构。第六条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 展科普活动。(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
5、普活动,所从 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 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 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四)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 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 ) 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应不少于 200 天;科 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应不少于 100 天。 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应不少 于 100 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 普讲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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