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基20001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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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省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所)(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行为
2、是指财政评审机构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实施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是指: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评审机构评审。经审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
3、依据。 第五条 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结)算、决算,保证提供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图纸、文件、相关资料等(包括工程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评审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评审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评审机构实行“评审机构负责人派案初审结果交技术负责人复核一一评审机构集体讨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评审机构三方签章上报财政”的制度。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存档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评审实施 第九条
4、 审核人员应当首先了解所审核的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l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情况; 2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3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4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5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以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6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7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变化的情况;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 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2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3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情况。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
5、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订立的方法和付款方式。 审查合同订立的条件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初步设计是否批准; 2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是否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下达。 对不同类别的施工合同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单价合同。审查整个合同期间执行的同一合同单价是否合理; 2总价合同。审查合同总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3成本加薪酬合同。审查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酬金的计价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审查工程概算,审核人员
6、应当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3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4设备市场价格; 5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6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文; 7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 2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3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预算(标底)的审核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预算(标底)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1工
7、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4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 5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 7工程量计算书; 8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9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11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预算(标底)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定额选用是否恰当;
8、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工程结算审查时,应当获取并依据被审核单位工程结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下列资料: 1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3付款资料; 4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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