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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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共4篇) 第1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流动性风 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 , 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 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 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
2、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 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 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 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原则是:全员参与,动态预防,科学量化,审慎 管理,确保本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 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第五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适当平衡收益水平和流动性水平,保持适度流动性,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 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确保本行的安全运营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3、第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 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第七条 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 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 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第九条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二)
4、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三)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四)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五)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与程序,流 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 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六)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 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七)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 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
5、略和程序; (八)授权并听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 性风险承受能力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二)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策略,程序,限额,其中重要的策略,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限
6、额,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 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 在转变;(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 控制工作;(六)根据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策略和程序, 组织实施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
7、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九)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审计提出的整改措施实 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十)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 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 本行在根据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与程序,模式,方法与技术,限 额,监测频度,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信息系统,信息
8、披露等风险管理内容.第十二条 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并 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 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应涵盖本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 以及所有可能对 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 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 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 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 别,计
9、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应该体现在资产与负债管理,现金 流量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并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 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第十六条 本行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制定适 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第十七条 本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 定期审查和评价流 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第_条 本行通
10、过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 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在可行性研 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 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 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_条 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在出现流动性 危机时,适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最大限度 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本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第四章 流动性
11、风险管理的程序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层按季度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 管理书面监测报告,详细说明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本行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高级管理层应及时启动应 急计划,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 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 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将流动性风险年度管理情况纳入到对董事,高级管理层 的年度履职考核中.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
12、层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 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 针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本行应建立相 关问责制度,以推动业务发展质量的全面提升.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2篇: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创新流动性风险管理思维本报讯 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为增强我行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长沙分行提出创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思路。主动
13、转变风险管理思维。近期货币市场利率飙升情况显示出央行以市场化手段进行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坚定决心。我们应主动转变国家“兜底”的 思维,降低对央行、政府支持的依赖, 增强主动式风险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首先,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研判,做好各种应对预案。其次,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管理。最后,规范开展市场交易。建立现代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我行应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加强资产负债剩余期限管理、宏观经济及利率走势研判,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和差异化策略,合理确定利率策略、利率水平、变动规则及违约责任,降低由于期限或重定价不对称导致重新定价等利率风险及其损失。优化调整业务结
14、构,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我行应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以建设“最高效中小企业银行”和打造“最佳中高端零售银行”为战略方向,提升专业化、差异化经营水平,推进业务和客户下沉,做好中小微金融服务。未雨绸缪应对未来监管可能的调整。应将流动性管理提升到与资本管理并重的新高度。在“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以外,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指标,并加强对流动性相关指标的考核。第3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管理信
15、息系统 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附 则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
16、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
17、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
18、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根据董事
19、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八)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第十一条 商业
20、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21、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 商
22、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现金流管理。(二
23、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三)流动性风险限额。(四)负债和融资管理。(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六)压力测试。(七)应急计划。(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第_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第_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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