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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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 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
3、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第九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多层及多层以上与其它住宅建筑不低于2
4、0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的1.1倍;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n的1.2倍。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四) 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18米。(五)各类
5、居住建筑侧面间距按国家规范执行。第十条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证后确定。第十一条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第十二条 相邻用地间建筑间距应由相应建筑物的权属双方共同承担,在满足各种建筑间距的前提下,拟建建筑物退界自身建筑物所需间距的一半或规划计算的一半。第十三条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
6、部位算起。第十四条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控制线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少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5米;临主干道不少于8米。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少于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8米;临主干道不少于10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建筑物后退道路
7、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七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界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二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8、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街两条道路时,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七章 建筑色彩第二十三条 建筑色彩按规划要求执行。第八章 绿地控制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标准、规范、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执行。第九章 特殊性质用地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土地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按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
9、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二十七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物周围,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貌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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