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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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集体企业的性质界定和分类。1、集体企业的界定。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简称,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集体所有制企业是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之一,是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经济组织,该经济组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的第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任
2、何一项:(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2、集体企业分类。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我国集体企业总体上分为两类,即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该种分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分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集体企业的设立极不规范,没有真正体现集体企业的财产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从而在事实上以开办单位(主管单位)的不同,而将集体企业又分为厂办集体企业(指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二轻系统集体企业、供销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
3、企业、国家机关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校办集体企业等类型。上述分类的不科学,从而为今日的改制遗留了诸多问题和困难。 二、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困境。集体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上存在的问题,事实上是意识形态在法律上的反应。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体现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虽然也通过了法律来确立其地位,分配其权利义务,但是集体所有在法学理论上却找不到对应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上,所有、所有权都是物权法上的概念。按照抽象概括主义的定义,所有权,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体现的人与物关系的背后深层次地反映的
4、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区分并阻断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起到定分止争的社会作用。历史上所有权制度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虽然由于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的差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断语,但是大致而言,经历了一个从“财产共有制”到“个人所有制”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日益清晰化的过程。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按照所有权的主体来划分,所有权主体以单数主体为主,复数主体(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为辅。而目前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分割前的遗产共同共有。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企业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或者是属于集体企业所属的联合经济体
5、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这种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在法律上应该归类于那种所有权形态呢?这种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共同共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共同共有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制度。共同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共同共有的客体可指一个单一物,也可指合成物,还可以是集合物。 集体所有在主体上与共同共有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集体所有的主体并不是复数主体而是一个单数主体即劳动者组成的集体,而共同共有的主体是复数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集体所有就是共同共有的话,那么任何一
6、个劳动者个体,都应该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都能通过一定程序行使所有者权利,但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上,并不承认劳动者个体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集体所有不是共有而是单独所有,即由劳动者组成的一个称为集体的组织体所有,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组织体按照它是否独立于组成它的成员可分为法人组织体和非法人组织体,但是无论是法人组织体还是非法人组织体都需要获得一个区别于组成它的成员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语境下,组织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官方的登记。没有官方的登记,这个所谓的组织体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这一法理,我国的八种集体企业,或他们所属的所谓联合经济组织内,是
7、否存在一个全体劳动者组成的组织体集体呢?在集体资产属于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所有的情况下,劳动者组成的集体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存在这样一个称为“集体”的组织吗?因为既然集体就是一个法律上的组织体,这个组织体显然不等于集体企业本身,如果等于集体企业、就把法人和出资者混为一谈了。这个组织体也不是集体企业里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因为他们只是法人的一个机关,因此,律师认为在这类集体企业内并不存在这样一个由劳动者组成的组织体集体。在集体资产属于集体企业所属联合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存在一个由劳动者组成的集体这样一个组织吗?首先,正如前面所述,联合经济组织这个概念是模糊的。如果,国有企业能算
8、作是城镇集体企业条例中所说的联合经济组织,那么,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里(如劳动服务企业)的集体资产,依照该法应该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但是国有企业里,是不存在一个国有企业的劳动者组成的可以称为集体的组织体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企业里,村集体企业所属的村集体本身就是村民组成的集体,因此这个劳动者组成的组织体是存在的。然而,由于作为村民集体自治的机构村民委员会,长期以来更多地担任了村集体的行政管理、完成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国家公权力的附庸而在代理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责任及监督规制机制,作为甚少。在乡集体企业所属的乡,是明显不存在这样一个全乡劳动者组成的集体。我
9、们肯定不能在法律上把乡政府视为全乡劳动者组成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组织体,因为乡政府在法律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比如以前的二轻局所属的集体企业,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也同样没有一个劳动者组成的集体存在的。综上所述,集体所有并不是劳动者个体的共同共有,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一个由劳动者个体组成的组织单独所有,因此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在法律上是虚置的。在我国,法律明确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根本不存在的,集体所有权就成为一个非常虚幻的物权。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虚化使所有权的“定分止争”法律功能不能发挥作用,这势必导致相关权利人对集体企业产权的争夺与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侵吞。事实上,在我国集体企业本身管理制
10、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部分集体企业管理者正是利用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虚置而大肆侵吞集体资产,而改变这一现状的方式又是将集体企业改造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竞争有力”的现代企业,但这一改造仍旧是以集体企业产权清晰为前提。因此,集体企业的改制给我们带来的一个悖论便是:试图通过改制来明晰产权,而改制的前提又是将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明晰。在此情况下集体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似乎永远难以实现。三、集体企业经营困境与改制。目前,集体企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4年的8.7%下降到97年的7.9%,并且继续下滑。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增长缓慢,2000年62
11、62元,2002年为7667元,而全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为9552元,2002年为12869元,两者相差很大。全国集体企业职工就业人数多年持续下降,由1995年的3076万人,到2002年只有1071万人。没有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大多存在着产权不清,产权关系混乱,经营管理粗放,市场竞争力下降,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等严重问题;已经改制为公司的,则存在着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不顺,产生了代理问题,导致集体资产缩水以及原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转变等问题。按照中共十五大的决定,集体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逐渐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
12、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但是政府并没有对如何明晰产权,如何界定和划分权责、如何实现政企分开等没有作出路径选择的指引,而是由企业和地方政府自己来探索,因此已有的改制方案五花八门。由于集体企业本身的所有者缺位,改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因此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稳定,加大了改制的社会成本。因此如何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达到既能解决集体企业产权明晰的根本问题,又能尽量避免改制带来的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影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四、集体企业改制的路径分析。集体企业的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变经营机制式的改制,一种是以公司化
13、改制及股份合作制为主的产权式改制。顾名思义,改变经营机制式的改制主要是在经营机制上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以解决集体企业激励不够的问题。这种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很流行,而且也起到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的弊端表现在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与企业的开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有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者不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他所关心的是自己经营利益的实现,不会关注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利益,甚至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不惜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在法律上企业在被承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企业承担,而不是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承担,虽然企业的开办者
14、可以与经营者缔结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的协议,但这个协议本身就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就给经营者与第三人串通起来掏空集体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这种方式的企业改制在我国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就退出了企业改制的历史舞台。产权式改制主要针对集体企业中各种资产产权关系混乱,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置这一阻碍集体企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展开的,是目前集体企业的最主要改制方式。这种改制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础的要求就是产权清晰。(一)现行法律对集体企业资产的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构成状况复杂。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首先应当明确集体资产产
15、权的归属,否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将侵害集体企业资产合法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改制的成功并可能产生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界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的主要法律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等。根据这些原则,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的一般原则为“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的产权所有人。按照这一原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界定如下: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
16、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3、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
17、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6、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7、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
18、确定产权归属。8、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
19、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11、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积累在界定中,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12、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团本身的性质进行界定。
20、13、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14、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和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15、城市集体企业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16、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17、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积累形
21、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18、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19、劳服企业开办初期的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0、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1、劳服企业使用主
22、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它资产净值的,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2、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借款、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3、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4、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 25、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
23、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 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可以把集体企业的总资产中各类资产的产权分离出来,同时也可以把哪些资产属于集体资产确定下来。在确定集体企业资产各组成部分产权的过程是一个各种利益主体博弈过程,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其中,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权工作,其确权的结果要得到各方特别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的认同,以保持改制确权的正当性。 上述规定较为明确地界定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但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上述规定仍旧有不完善之处,这表现为以下问题:被界定为集体企业全体劳动者所有的资产中的全体劳动者是否包括已离退休、离职职工,甚至那些被开除、辞退的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是否是全体劳动者共有?
24、属于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否量化分配到每个集体企业员工? 属于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的积累与形成,与集体企业职工所作出的贡献有密切关系。因此,基于集体企业资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只要对属于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应当认定为对该部分集体企业资产享有合法权益。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集体企业职工包括集体企业已经离退休、甚至已经自动离职、辞退、开除的职工都应对属于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集体企业改制的操作往往忽视集体企业那些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对集体企业的合法权利,更遑论那些自动离职、被辞退的集体企业职工。导致集体企业改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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