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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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2023年10月31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
2、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廉洁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
3、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数据的管理、运行等工作。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机制、人员配置等,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改造升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建
4、设,实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覆盖。第七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放新办”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功能,推进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不动产、公积金、水电气暖网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第九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移动端,完善智能语音、大字版等无障碍服务功能和授权代办、远程认证等服务措施。第
5、十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基本目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并公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并公布本级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因国家安全、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无法进驻或者需要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提供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
6、台,方便申请人在线咨询、预约、申请、办理、查询和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第十三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对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市场主体登记、涉农补贴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为办理。第十四条建立首席代表制度。首席
7、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本部门履行审批、督办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政务服务事项联合办理,管理派驻人员等职责。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首席代表和派驻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考核。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周末、节假日提供政务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或者补休。第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清单。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政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将共享清单所列数据按照规定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政务服务
8、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清单,发挥政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第十七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等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办事指南所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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