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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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一、地下矿山企业事故防控十四条硬措施(一)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每月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二从业人员必须能够在30秒内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熟知避险路线、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三)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敲帮问顶”等制度,制定顶板隐患处置方案。(四)严格执行机械化撬毛作业规定,人工撬毛作业设置1-2名监护人员,使用手持凿岩机安排1人辅助1人防护。(五)基建矿山施工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9人,单个工作面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员提升系统单次乘人不得超过9人。(六)严禁使用
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工艺;超300米新立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七)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3年内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必须底数清、治理防控到位。(八)严禁未健全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系统入井作业。(九)严禁未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组织动电、动火、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有方案有监护。(十)禁止井下建设爆破炸药库和临时存放点,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十一)必须制定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处置方案,橙色、红色天气预警立即停产撤人。(十二)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封闭封堵坑口,短期停产停建矿山严禁未经属地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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