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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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8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0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修订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区域发展能级,打造引领全州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以及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第三条高新区聚焦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围绕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引领高
3、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四条自治州自然资源开发与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高新区融合发展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的统筹协调工作。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州、市相关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四)管理、指导和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五)组织开
4、展高新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项目应符合区域评估要求;(六)负责发展改革、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国有经营性资产和投融资、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市政管理、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以及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六条高新区社会治理、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援、网信、统战民宗、工青妇、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民政事务、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交通安全、劳动监察、
5、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农业、林业、草原、水利等管理事务由昌吉市负责,高新区应当做好相应工作。第七条管委会享有县(市)一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在规定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并实行备案制管理。畅通高新区干部特别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市域范围内交流任职渠道。探索开展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建立激励竞争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高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机制,依法制定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织申报工作。第八条自治州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高新区设立一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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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管理条例 2024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