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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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1号)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融合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五章文化繁荣第六章生态宜居第七章乡村治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
2、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领导,健全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第三条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第四条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五条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
3、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乡村振兴贲任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国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返乡入乡创业、帮扶农村集体
4、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本市推动完善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在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供销、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第二章城乡融合第八条编制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布局。编制村庄规划应当I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
5、的原则,统筹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发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村庄规划应当明确村庄发展目标、村庄建设边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民住宅建设要求等重要内容,并与乡镇域规划相衔接。涉农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村庄空闲地等整理,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支持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第九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协调、互联互通,保障农民
6、生产生活和乡村发展需求。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学校,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延伸,完善集团化办学、点对点帮扶、教师跨区跨校教研和培训、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享等政策措施。在生源较少、基础薄弱的乡村地区,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完善住宿、通学保障的前提下,整合教育资源开展中小学校集中办学。第十一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医疗TJ.生机构建设,按照便利可及原则统筹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村级医疗
7、卫生服务全覆盖:健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药品,时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实行优惠待遇。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乡村下沉,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定期巡诊、互联网诊疗等政策措施,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Tl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制扶政策,为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
8、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三条本市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稳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十四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通过城乡结对、对口协作等方式支拜生态涵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展辖区就业和用工需求调修,搭建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9、障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第十五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发展相关规划要求,统筹非建设空间与建设空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实现绿色空间规划,提升区域生态服务能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结合。第十六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实施前确需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村建居前,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提供基本公
10、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撤村建居后,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将新建居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七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乡村区位条件、资源泰赋、产业基础,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一二三产融合产业,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本市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级
11、统筹协调机制,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业中关村建设计划,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护利用种质资源,加强育种创新,培育现代种业企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第十九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
12、化,推广高效集约、种养结合、智能管控的种植养殖工艺和模式,推广适合设施农业、林果作业、丘陵山地的智能农机装备。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生猪、鸠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养殖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市商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在环京地区和相关合作区域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健全应急储备和调配机制。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老旧设施改造利用,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
13、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设施农业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第二十二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北京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北京优农品牌。第二十三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业态,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
14、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冷链物流、城市配送设施,创新产地直供、平台优选等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对接。第二十四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文旅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乡村民宿、田园观光、农耕体验、乡村康养、科普实践等业态发展。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乡村民宿相关标准、审批条件和程序、管理评级制度,完善扶持引导措施,提升乡村民宿市场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闲置集体
15、设施和住宅发展乡村民宿、餐饮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第二十五条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耍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和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非木质林产品采集等活动。开展森林景观利用活动,不得擅自采伐林木,可以合理利用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放置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移动类设施。第二十六条涉农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审批流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乡村产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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