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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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在化妆品经营环节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贯彻风险管理理念,依据本办法制订的风险指标,在每个评定年度内,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进行分级评定,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有效提升化妆品经营
2、环节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第三条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办法,指导全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有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化妆品专卖店、大型商超、批发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美容美发机构(指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下同)、展销会举办者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药监局鼓励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化妆品小微型企业、宾馆、网络经营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第五条各
3、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力量情况,在全市(区)范围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也可以选择部分区域先行先试。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六条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D级(最高风险)四个等级。第七条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A级(低风险):(一)经营化妆品品种不超过50个品种的小商店、小超市。(二)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2条(含)以下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
4、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中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3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二)经营品种为50个品种以上500个品种以下的商场、超市以及化妆品专营店、美发美容机构、宾馆。(三)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
5、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3条(含)以上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四)经营品种包括儿童化妆品。(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B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高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 .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化妆品。3 .化妆品经营者投放的化妆品广告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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