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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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协书画院章程(2007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一、宗旨第一条 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二、组织机构第二条 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 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第四条 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
2、长、 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第五条 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三、书画师第六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 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第七条 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第八条 书画师的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4、对书画院
3、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院备案。第九条 书画师的义务: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四、附则第十条 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第十一条 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
4、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第一条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财
5、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第二条 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第四条 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五条 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第六条 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
6、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民主管理制度第一条 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条 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第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第四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事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五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院委会 2/3 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第六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七条 重大事项
7、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二)、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三)、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四)、不正当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条 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籍。第三条 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
8、一定奖励。第四条 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凡在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 (转载于:书画院规章制度)会议制度第一条 书画家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书画家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书画家出席。会议筹备工作由院务部承办。第二条 书画家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执行院长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委会通过,方可执行。第三条 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日程由执行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委会讨论决定。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评估及决定阶段性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出席由
9、执行院长、秘书长、艺委会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召开院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的决议,由执行院长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院长签阅,在本院有关报刊和网站发表,并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理事单位。第六条 本院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由执行院长提出议程,经院长同意后,由执行院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纪要。第七条 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执行院长请假。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档案的归档范围:本院各种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所形成的记录、纪要、讲话和文件材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会员名册、
10、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等方面的材料,书画家交纳的入院作品及院部收藏的艺术品,其他应存档的文字材料等。第二条 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执行院长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分类立卷,形成的档案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填写准确,目录索引齐备。第四条 档案柜要保持清洁,要定期检查档案材料,对被损的案卷及时修补、复制。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履行好交接手续,并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方可离任。第六条 借阅档案须执行院长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或复制。第七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不得在档案中圈注、
11、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准摘抄、复制和转借。篇三:某某画院章程某某画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画院名称:*画院,英文名:*第二条 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市*第三条 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 国籍:*第四条 本画院注册号:*第五条 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第六条 本画院地址:*第七条 经济性质:经济独立法人单位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 *宗旨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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