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全文.docx
《2024.9.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4.9.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全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已经2024年9 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 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 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 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 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
2、务,包括 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 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 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 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 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
3、用物 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 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 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4、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 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 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第七条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 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 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 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第八条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
5、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 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管制政策第九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 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 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 和措施等的需要;(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H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
6、本条例 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 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 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第十二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 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 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 次不超过2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 据评估结果作出以下决定:(一)不再需要实施管制的,取消临时管制;(二)需要继续实施管制但不
7、宜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的,延长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不超过2次;(三)需要长期实施管制的,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 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 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 和个人出口。第三章管制措施第一节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 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
8、款规定 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 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 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第十五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 口凭证。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 和有
9、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单项 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 自动失效。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 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 Po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 在特定两用物项每次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按 照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凭出口凭证自行出口。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 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
10、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 身份证明;(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 明文件;(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 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 户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申请通用许可,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三)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第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
11、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 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 本条例的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 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 发出口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前款规定出口许可审查期限的限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 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 核查的,
12、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口许可审查期限 内。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 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 使用等情况。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的种 类、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交回原出口 许可证件,并暂时停止出口。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出口 涉及的其他非关键要素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如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暂时停止使用 出口许可证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13、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出口经营者。 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注销原出口许可证件; 不予变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原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 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准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所依据的 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知出口 经营者暂时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件。经核查,有关变化可能对国 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产生重大风险的,应当依 法撤回、撤销或者要求出口经营者申请变更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许 可;没有前述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口经营者恢复使用相关出 口许可证件。第十九条出口特定两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出口经营者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 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一)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 口地的原最终用户;(二)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三)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 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四)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 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五)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特定两用物项出口要素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 应当重新登记填报信息获得新的出口凭证,或者依据本条例第十 六条的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15、或者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出 口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 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一)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三)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 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四)国务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4.9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两用 出口 管制 条例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