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解决各类诉裁案件纠纷的规定王兴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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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防范解决各类诉裁案件纠纷的规定1 .目的1.1 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各类可能涉诉裁矛盾纠纷,减少公司诉累,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降低公司损失。1.2 及时发现已涉诉裁案件,积极有效协同处置,有效解决案件纠纷,减少不必要损 失、维护公司利益。1.3 及时发现我公司应积极维权案件,启动法律维权,通过合法、有效手段,维护公 司利益。2 .范围集团及各子公司发生的尚未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及已进入仲裁、诉讼(含 诉前调)程序的矛盾纠纷。3 .职责3.1 未进入仲裁、诉讼的矛盾纠纷,由涉事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有效沟通解决,审 计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协同谈判、文书拟订等法律支持。3. 2已进入仲裁、
2、诉讼的矛盾纠纷,由审计部负责处理;涉事公司、部门必须积极配 合,积极搜集和提供有关证据原件,若案件需要必须派人协同出庭等,共同解决涉诉纠纷。4.未诉纠纷处理4.1 为防止和减少纠纷,建立法律风险排查制度。各公司(部门)按周、月、季、年 对各自公司(部门)的法律风险进行自我识别、排查,建立并更新本公司(部门)法律风 险台账。4. 2各公司(部门)要对法律风险台账中的内容按时间紧迫程度、影响大小、重要程 度、解决难易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标明本公司(部门)的责任人、拟采取措施、时间节点、 是否主动启动法律程序等。4. 3各公司(部门)要自行积极有效地预防、解决各类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降低公司
3、损失,必要时可寻求分管领导资源支持或审计部法律支持。4.4. 1各公司(部门)对于可能被诉事项,要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沟通、早谈判, 予以及时、有效解决,减少公司不必要讼累。属于点的问题,要个别解决;属于面的问题, 要研究方案,整体解决。4. 4. 2各公司(部门)对于可能被诉事项,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或预判不能有效 解决的,一定要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提前做好证据固定、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谨防因 没证据而败诉的法律风险。4.5. 1各公司(部门)对于可主动法律维权事项,一定要及时取证(签证、会签、会 谈记录、发函等)留证,及时行权(发函或起诉),不要超过质保期、索赔期等约定行权 期限和解约
4、权、诉讼时效等法定行权期限。4. 5. 2各公司(部门)对于对方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未付款(或交货)或 履行逾期、质量问题、侵权赔偿、员工违法犯罪等。无论是否已给公司造成损失,均应及 时保留证据,并向分管领导汇报以决定是否主动启动法律维权程序。4.6. 1各公司(部门)对于诉讼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到对方催款或索赔等信 函、电话、微信、当面讨要等;对方到期未(发)验货或未付款等;安全事故、工伤事故、 意外事件或不良舆情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等;员工离职、辞退、违反劳动纪律或违法犯 罪等;建设工程工期逾期、质量问题、签证、验收及付款等,均应分类列入风险台账,限 期进行解决。4. 6.
5、2各公司(部门)对于收到的各类函件要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寻 求分管领导或审计部法务提供法律支持),尽量将能解决的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各公司 (部门)能自行解决的尽量及时自行解决;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一定及时汇报至集团分 管领导,必要时可请求集团审计部提供法律支持或直接参与处理。5.涉诉纠纷处理5.1 各公司(部门)及员工在收到仲裁、公、检、法或政府的通知、决定、传票等法 律文书或电话、短信、微信通知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公司(部门)及集团分管领导汇报, 并向审计部法务转发上述文件并说明案件有关情况。5. 2涉案公司(部门)及员工均应积极配合法务进行案件处置,包括积极进行调查落 实、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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