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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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 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行 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 第35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 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 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长流程企业是指同时具备炼铁(高 炉、非高炉、RKEF等)、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 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全废钢、直 接还原铁、银铁等为
2、原料,以电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 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 业计。第三条本办法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 范企业”两级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是引导性文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申请, 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第二章基础指标第五条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守法经营、生产装备、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安全管理、质量保障 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一)守法经营。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 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常生 产,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险 费,按规定支付职工薪酬。不得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
3、 垄断行为。不存在国家有关专项督察通报问题未整改完成 事项。(二)生产装备。所有冶炼设备须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 手续,严格执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有 主体工艺技术及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不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及装备。(三)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须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 公示。(四)资源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 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 采地下水。按要求履行项目节能审查和验
4、收等相关手续,2025年底前主要生产工序能效指标须达到基准水平。(五)安全管理。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配套建设安全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具备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竣工验收等 相关手续。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安 全事件。(六)质量保障。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 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部门和检化验 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生产质量合格产品,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 的淘汰类产品。第三章引领指标第六条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 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
5、安全化5项通用型一级 指标、26项二级指标,合计权重为IoO分;短流程企业特色 指标8项,合计权重为30分。(一)高端化。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建立科研机构, 加大研发投入,注重标准制修订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 质量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示范企业。(二)智能化。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落 实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 熟度评估评价,参与制定钢铁行业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创建 智能工厂,参考工业互联网与钢铁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创新典型场景。(三)绿色化。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应用先 进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建
6、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 降碳技术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开发 生产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 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炼铁、电炉炼钢;鼓 励开展产品碳足迹(CFP)、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全生命 周期评价(LCA)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四)高效化。持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 质量和效益,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开展兼并重组,促进 行业集中度提升,优化产业布局结构和组织结构;加强对外 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五)安全化。积极提升本质安全、生产安全水平,强 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能力;积极推进资源
7、保障能力建 设,提升铁矿、废钢/银铁等主要生产原料的保障能力。(六)短流程特色指标。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升 生产经营效率,稳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合金钢产品比例;提高废钢资源高效回 收、高质利用能力;提升烟气余热回收利用和二嗯英治理水 平。第四章评价标准第七条“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第八条”引领型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 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长流程企业适用通用引领评 价指标,短流程企业适用通用引领评价指标和特色引领评价 指标,且特色引领评价指标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引领指 标总得分不低于80分。第五章申请和审核第九条钢铁企业原则上
8、以独立法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 请,依据自身情况自愿合理选择申请“规范企业”或“引领型规 范企业”。对于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分属于不同法人,且同 时满足各工序属于同一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区域、存在钢铁 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的情形,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主体,以 共同的集团企业法人或子公司为申报主体均可。第十条申请企业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 附3 ),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钢铁企业通过所在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请报 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 部开展复核工作。第十
9、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 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 请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复审,必要时组织 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对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 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予以公告。第六章动态调整第十五条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以 下简称已公告企业)须自愿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按本办法开 展自查,每两年一次,存在不符合基础指标、引领指标得分 发生变化的情况应主动报告,于4月底前将钢铁行业规范 企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4)报送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省级
10、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 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自 查报告及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 和抽查,对不能保持相关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调 整,实施变更或撤销处理。第十八条已公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自查中主 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 底前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引领型规范企业”不符合引领指标 要求,但继续符合全部基础指标的,应在自查中主动做出 说明,自愿降档参评“规范企业”,于开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 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
11、二十条已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本办法于下一个申报年度重新提交申请报告:(一)企业搬迁;(二)企业发生分立;(三)拟申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已公告“规范企业”;(四)兼并重组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五)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请报告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公告:(一)不能继续保持本办法基础指标要求的;(二)提供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三)连续两次未提供自查报告或拒绝开展年度自 查、提交自查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企业被兼并、关停退出后法人主体不存在的;(五)主体冶炼设备关停退出的;(六)停产一年以上的;(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违 法生产“地条钢
12、等情形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需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公告资格的“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自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 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工业和 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 部2015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附:1.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引领评价指标体系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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