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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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在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进步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工程的复函苏财综202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2、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答应,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详细标准见附件一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展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处分。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展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答应,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 1 - 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3、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立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详细标准见附件二。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立工程,须经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相应绿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
4、缴纳绿化补建费用。 五、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地补偿、扩大绿地和园林景点建立。 六、园林绿化设施撤除、绿化恢复工程以及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等属于经营效劳性收费,由申请和效劳双方参照园林工程定额等规定商定详细收费标准,并签订委托- 2 - 协议书。经营效劳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须按章纳税。 申请方可自主委托具备园林施工资质的企业进展树木移植、修剪,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方承受效劳并收取费用。 七、物价部门对园林
5、绿化损坏赔偿费实行收费答应证管理;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园林部门和提供施工效劳的单位均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承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颁发的通知宁地建字1991113号、宁价非字1991188号、宁园办字1991171号,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绿化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557号、宁园绿字199538号同时作废。 十、本文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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