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编与投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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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2(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5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6(一)总体要求6(二)程序合法7(三)定价公允8(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8(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一)总体分析10(二)案例分析11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13(一)总体分析13(二)案例分析14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16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2、对关联方的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
3、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投资业务中,还需要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判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
4、步明确,如果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关联法人示意图 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陈朝晖: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
5、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关联自然人示意图 原图摘自:(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
6、要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与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则有一定区别,我们简要地进行对比。第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根据准则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是拟上市公司在IPO时披露关联方相关信息的标准,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股票的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因此,拟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时,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关联方;在此后的申请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需要遵守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证监会及交易所重点关注拟发行人与不属于其并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第二,披露范围不同。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7、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内容上的区别包括:(1)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因此,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7、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6,除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与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应重点披露与不属于并表范围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2)明确将潜在关联人纳入关联方范围。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
8、加。(一)总体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程序合法公司法通过关联交易回避等制度来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平,包括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1、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9、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关联交易还应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定价公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
10、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独立性与影响持续盈利能力难以分割,因此本文将其合并为一个原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三十七
11、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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