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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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法庭调直权”东述权;物证辨认权;发表意见权;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
2、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Q)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荐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Q)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
4、要经过批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首字音序C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哪些?答: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
5、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5日;(5)数量上也不同。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弹劾式诉讼制度(accusatorysystem),即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仲裁
6、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Q)在犯罪案件发生以后,是否进行追究,完全由被害人或其他公民自己决定,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即实行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和不告不理”的原则。(2)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其职权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取原告、被告的陈述、辩论,判断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并据此作出裁判。而不进行专门的调查,也不主动收集证据。(3)原告和被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法庭上平等地进行辩论。(4)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即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证据制度。首字音序F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哪些权利
7、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Q)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除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辩护人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阅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
8、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3巳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
9、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5)提出辩护意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6)获得出庭通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这意味着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7)出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判活动的有关规定,辩护人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内容包括: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
10、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控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向法庭提供、出示、宣读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他方展开互相辩论。(8)拒绝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第2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
11、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狱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QO)其他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有权得到有关的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特别的意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
12、于正确处理案件和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刑律,又给被害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所以,一并进行有利于查清事实,落实责任,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同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保证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性,从而维护了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国家、集体财产和制裁犯罪活动。由于犯罪行为使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挽回公民和国家、集体遭受的损失,从而保护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而
13、且这也意味着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制裁3巳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非常重要。(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进行诉讼,必然要求付出时间、人力和财力。将有联系的两种诉讼在同一程序中予以解决,避免了办案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其时间、人力和财力;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减少其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其讼累。首字音序G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Q)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
14、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Q)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相同点是什么?答:(1)二者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2
15、)都有权申请回避;(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都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首字音序H合议庭的组成有哪些?答:合议庭是指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数为审判员3人至7人;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数为3人至5人。各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数均应为单数。人民陪
16、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但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混合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答:混合式诉讼制度,又称为辩论式诉讼制度或者折衷式诉讼制度,是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Q)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承担;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则由检察机关负责;法院不再承担控诉职责,而是专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同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一只有在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能开始审判活动,而且其审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与此相对应,刑事诉讼程序被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诉讼人被赋予广泛的诉讼权利
17、被告人不再是诉讼客体,而是诉讼主体;在法庭判定期犯罪之前限定其无罪;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辩护权,其人格尊严和自愿陈述权得到承认,刑讯逼供被废止等等。采用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字音序J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简述被害人在开IJ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Q)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3罪事实或者3口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
18、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简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Q)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
19、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任;(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有哪些?答: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Q)产生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诉讼职能不同。(5)权限范围不同。(6)权利内容不同。(7)活动名义不同。简述不起诉的种类。简述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种类。答: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Q)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
20、含义。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有: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都违反了该项原则。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Q)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
21、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Q)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简述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答: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既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也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
22、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3巳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23、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Q)对侵3暝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杳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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