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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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区从事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
2、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区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行政
3、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三)督促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对公路施工企业做好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四)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五)辖区内对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以及其他行为评价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六)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所建项目的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所建项目内施
4、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三)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由各项目法人按照季度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 项目
5、管理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附件3),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记录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工作需要,发布正式文件,同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盟市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公路在建项目不定期地进行现场督查,同时对项目法人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项目管理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进行抽查,督查结果应在辖区范围内通报。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
6、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档案;(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
8、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其他行为评价。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省级综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全区范围内公路施工企业信
9、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自治区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
10、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施工企业的自治区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区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11、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的依据。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区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
12、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4)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5)以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材料,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整理上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实施细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后,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其它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6),并依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表,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
13、附件8),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将上述信用评价资料整理汇总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以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信用评价资料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
14、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2009565号)中关于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项目管理施工企
15、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表5、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表6、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其它行为信用评价表7、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表8、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汇总表9、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省级综合评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条文说明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GLSG1-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3
16、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4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G1-5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直接定为D级GLSG1-6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D级延期半年/次GLSG1-7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40分/次GLSG1-8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30分/次GLSG1-9虚假投诉举报20分/次GLSG1-10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20分/次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GLSG1-11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5分/次GLSG1-12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
17、告知招标人6分/次GLSG1-13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1分/次GLSG1-14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1分/次GLSG1-15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2分/次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GLSG1-16报价严重不平衡的2分/次标段GLSG1-17开标后宣布退出竞争的5分/次标段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GLSG2-1-1将中标合同转让直接定为D级GLSG2-1-2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直接定为D级GLSG2-1-3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GLSG2-1-4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
18、管理综合评价为差直接定为D级GLSG2-1-5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20分/次GLSG2-1-6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分/次GLSG2-1-7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30分/次GLSG2-1-8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20分/次不含劳务分包GLSG2-1-9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0分/次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GLSG2-2-1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2分/延迟十日GLSG2-2-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4分/人次GLSG2-2-3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
19、不低于原资格更换0.5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GLSG2-2-4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3分/人次GLSG2-2-5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0.3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GLSG2-2-6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0.5分/人次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GLSG2-2-7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0.2分/人次GLSG2-2-8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0.51分/台套GLSG2-2-9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1分/人次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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