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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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规200933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城市规划处。二九年九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
2、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3、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盟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旗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旗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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