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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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1 年 5 月 11 日财政部、经贸部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完善鼓励出口的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出口企业:1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外贸出口企业,包括财务关系隶属各级经贸部门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以及财务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挂钩并归口管理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2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货源的出口供货企业。上述外贸出口企业不包括石油代理出口业务,出口供货企业提供的货源不包括石油、煤炭和军品。第三条 国家按实际出口收汇每一美元奖励外贸出口企业二分人民币和一
2、美分外汇额度(以下简称“外贸出口奖励金”),奖励出口供货企业五分人民币(以下简称“供货出口奖励金”)。实际出口收汇数为外贸出口结汇收入扣除外汇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手续费、归还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及外汇贷款本息后的净收汇。计提外贸出口奖励金以实际收汇数扣除外汇额度奖励部分后,按每美元计提人民币二分。第四条出口企业所得出口奖励金列作留利资金分配使用。1外贸出口奖励金以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任务的外贸出口企业为兑现单位,国家考核其承包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交中央外汇额度以及企业盈亏四项指标。2供货出口奖励金由收购出口商品的外贸出口企业按出口收汇提取并及时支付给有关出口供货企业。支付轻纺产品的供货出
3、口奖励金,分别按轻工部、纺织部、财政部、经贸部( 87)轻计字第 85 号、( 87)纺生字第 027 号规定的分档次奖励标准并另顺加二分执行,各档次顺加二分后,不再划分基数内外进行兑现。3外贸出口企业可依据实际出口收汇按月预提百分之六十外贸出口奖励金和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为及时兑现出口奖励金,财政部按财务隶属关系将全年的出口奖励金按月等比例地预拨给各地方财政厅(局)和经贸部、中央工贸公司,逐级预拨给企业,年终清算。4年终清算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外贸出口奖励金依据四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其中:完成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交中央外汇额度三项指标各兑现 20,完成盈亏承包指标
4、兑现 40。对外贸出口企业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按上交中央外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5经过年终清算,对承包基数内出口奖励金,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经贸部门应足额兑现,不得截留。对超承包基数完成四项考核指标的外贸企业,经批准超承包出口收汇任务的超收外汇部份每美元可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加提一分人民币超基数出口奖励金,由外贸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国家不予拨付;未完成四项考核指标的外贸企业,不得提取超基数出口奖励金。第五条对于中央外贸出口企业承包地方出口任务或地方外贸出口企业承包中央外贸出口企业的任务的,其承包基数内的出口奖励金按( 91)财商字 43 号文件规定的渠道拨付。第六条 外贸出口奖励金不论基数内外
5、一律先通过“利润分配”提取。转作专用基金后,按“五、二、三”比例分配使用,即 50用于发展生产及改善工作条件, 20用于职工福利, 30用于职工奖励。各级外贸出口企业发放奖金、改善职工福利,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滥发奖金和福利费(包括实物)。第七条 外贸出口企业外汇额度奖励金由外贸出口企业按实际出口收汇从外汇留成中自行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如有结余,可参与外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调剂收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列作专用基金;转专用基金时应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分配使用。第八条供货出口奖励金不论承包基数内外,全部计入外贸出口企业总成本,但不分摊到具体商品成本内。对于出口商品国内价格已经放开、随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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